针对老小区、医院、学校停车难问题 《青岛市停车场条例》这样规定
青岛新闻网2月16日讯(记者 陈志伟)今天,青岛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青岛市停车场条例》的相关情况进行介绍。
据了解,《青岛市停车场条例》于2022年12月16日经青岛市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1月10日,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针对老旧小区、医院、学校等重点区域停车难的问题,《青岛市停车场条例》都有针对性的规定。
一是解决机动车临时停靠问题,《条例》第16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客运换乘站、中小学校、医院以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落客区,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
二是针对中小学校接送学生车辆的停车需求,从新建和改造两个方面分别提出解决方案,《条例》第17条规定,新建中小学校,应当针对校内教职工停车需求与接送学生停车需求分别设置停车泊位,并同步设置接送系统。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停车泊位和接送系统设置要求纳入规划条件。既有中小学校停车场出入口在校外设置、具备安全隔离条件的,应当对校内车辆与接送学生车辆实施物理隔离改造,并依规识别有序向接送学生车辆开放。《条例》第30条规定,医院、幼儿园、学校等的周边区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在其周边道路设置临时停靠区域,并明示临时停靠时长。这是青岛市立法解决学校周边停车难、打通交通堵点的创新性规定。
三是结合城市更新,统筹考虑片区停车需求,《条例》第18条规定,老旧住宅小区、中小学校、医院等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一点一策的要求,制定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实施老旧住宅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活动,应当统筹考虑公共停车场建设、改造,明确相关用地规划条件。《条例》第29条规定,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周边道路,具备节假日、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情况设置限时段道路停车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