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肇事致人死亡 青岛交警公布2022年第12批终生禁驾人员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月2日讯 近日,青岛市公安交警部门公布了2022年第12批终生禁驾人员名单,2人被终生禁驾。据了解,终生禁驾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处罚,意味着驾驶人“终生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能驾驶机动车”。目前全国已经实现了交管信息联网,一经处罚后,驾驶人信息将录入全国机动车驾驶员管理系统,被锁定为终生禁驾的驾驶人无论在省内还是省外都无法再考取驾驶证。
案例一:醉酒肇事致人死亡
2021年7月23日22时30分许,刘某升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38.5mg/100ml)驾驶小型轿车沿即墨区青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王圈水库路口向左转弯时,与刘某男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载乘员刘某铄、刘某宝、李某华、于某辉沿青威路由南向北行驶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和刘某铄、刘某男、刘某宝、李某华、于某辉受伤,后刘某铄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7月28日死亡。
刘某升醉酒驾车上路行驶且在转弯时未能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事)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系事故严重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刘某升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时,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醉酒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2021年9月24日1时17分许,王某辉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11mg/100ml)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即墨区埠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7km+400m处时,与前方步行的朱某敢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朱某敢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辉现场驾车逃逸。
王某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观察不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系事故全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王某辉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同时,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梁超 通讯员 青交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