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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山东又有新通知

2022-10-11 11:23    青岛日报

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联合印发通知,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安排部署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

调整“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认定

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调整《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5号)规定的“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认定范围,我省全部市、县(市、区)均认定为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各市无需再报送调整备案。申请缓缴的其他条件和期限不变。

延长缓缴期满后费款补缴时限

对于缓缴期满后一次性缴纳缓缴费款有困难的,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后,可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缓缴费款金额以月度缓缴费款为最小单位,原则上每2个月缴纳不低于1个月度的缓缴费款;全部缓缴费款应于2023年年底前补缴到位。具体分期办法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分期分批补缴的缓缴费款免收滞纳金。申请分期分批补缴的企业被注销、吊销或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等情况的,应当事先补齐缓缴的费款。

进一步简化缓缴申请流程

通过部门数据共享可获取企业经营状态等信息的,应在系统中进行标识,实现零材料、自动秒批办理;对于无共享信息的,在企业提交相关材料后,社保经办机构原则上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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