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没休就作废了?青岛市人社局: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不休假才算放弃
记者近日从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相关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离职或退休,当年未休年休假不能作废,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天数的,应当为职工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工资报酬;职工带薪年休假并不是公司说放弃就放弃,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才算放弃。职工如遭遇企业的霸王条款,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x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如该职工在某单位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22天,那么今年该职工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该职工在某单位今年的年休假天数是1天。
离职或退休,当年未休年休假不能作废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年休假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x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才算放弃
职工带薪年休假并不是公司说放弃就放弃,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才算放弃。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既不让休,也不按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市民进入“青岛人社”微信公众号,选择“我要办事”,点击“办事大厅”,点击“劳动维权”,按要求填写完成后提交。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孙秀青 青岛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