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在线】免费! 8月中旬我市将完成今年首轮橡胶软管更换
青岛新闻网8月3日讯(记者 朱颖)今天下午,青岛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李岩曙做客民生在线直播室,围绕“燃气安全进万家”主题,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李岩曙透露,为保障群众用气安全,青岛能源集团今年将分三轮开展免费更换橡胶软管行动。8月中旬将完成第一轮集中更换,10月底完成第二轮更换,12月31日前完成第三轮应换尽换。
请配合!8月中旬我市将完成今年首轮橡胶软管集中免费更换
问:能源集团在推动更换工作、保障用气安全等方面,重点作了哪些工作?
李岩曙:橡胶软管免费更换是2022年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为消除燃气居民用户室内橡胶软管安全隐患,保障群众用气安全,能源集团按照“市级统筹、属地管理、政策推动、能改尽改”的原则,加强与各区(市)的协作配合,建立责任机制、组建突击力量、强化质量管控、落实时限要求,采取有力举措高质量完成橡胶软管更换任务。
在入户进行橡胶软管更换的同时,对用户燃气设施和燃气具情况进行检查,排查用气安全隐患。对超2米的橡胶软管,将燃气表后的管道免费改装延长至2米的范围内,再更换为不锈钢波纹管;对国家明令禁止的无熄火保护灶具,需要居民更换为合格灶具后,再更换为不锈钢波纹管;加强社企联动,将发现的客户端隐患报送所属街道办或社区,直至彻底消除。
8月中旬将完成第一轮集中更换,10月底完成第二轮更换,12月31日前完成第三轮应换尽换。对于第一轮因胶管超长、灶具隐患等入户未能完成更换或家中无人未入户的用户,可以关注单元门的更换通知贴,按时留人配合第二轮入户更换;对于空房户或不愿更换的租房户,将在街道、社区、物业的协同下,做好用户的告知和预约,确保应换尽换。
注意!开放式厨房不能开通管道燃气
问:为什么开放式厨房不能开通管道燃气?
李岩曙:经落实,居民在新房子装修时不设门与起居室(厅)隔开,或者有的居民将原本封闭独立的厨房与其它房间打通,形成了开放式厨房。
开放式厨房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用气条件。一是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修订版)第10.4.4条“燃气灶应安装在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厨房内,利用卧室的套间(厅)或利用与卧室连接的走廊作厨房时,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隔开”之规定;二是不符合《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2013)第4.2.1条“设置灶具的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起居室(厅)等隔开”之规定。
开放式厨房不符合开通条件,不能开通管道燃气。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装置
问:餐饮用户必须安装报警器吗?
李岩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6.2.1规定“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且便于维护操作的场所,并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
注意!家庭用燃气灶使用年限为8年
问:燃气安全不容忽视,对用户端燃气使用安全方面,现在有什么新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李岩曙:为保障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安全,在燃气使用过程中希望广大用户应严格遵守安全用气规则。
一是使用合格的燃气灶,达到使用年限时应及时更换。燃气灶必须带有熄火保护装置,以防风吹、汤溢等意外情况熄火导致漏气发生危险。家庭用燃气灶使用年限为8年。
二是对使用燃气热水器的用户,必须安装排烟管道并通到室外,不得在室内安装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器使用年限为8年,达到使用年限时应及时更换。
三是应使用不锈钢波纹软管、金属包覆软管等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的软管连接燃气灶、燃气热水器。普通橡胶软管使用年限仅为2年,容易出现老化、龟裂、鼠咬等问题,按照现行规范要求已不能再使用。
四是餐饮等单位燃气用户必须安装燃气报警器。管道燃气用户还应同时安装自动切断阀,与报警器联动,发生意外漏气时自动切断气源。家用燃气报警器使用年限为5年,餐饮等单位用燃气报警器使用年限为3年,自动切断阀使用年限为10年,到期应及时更换。
五是用户应经常给燃气管道、设施“体检”,可以用肥皂水涂抹燃气管道、设施连接处等部位,如有气泡产生则说明存在漏气问题,应关闭阀门,及时联系维修。严禁用明火检查漏气。
六是如果察觉或怀疑燃气泄漏(闻到室内有燃气味),应立刻关闭燃气管道阀门,打开门窗通风散气,不要开、关电灯及任何电器,到室外安全地点拨打服务热线96556。
七是养成良好用气习惯,使用燃气时必须保持室内通风,时刻有人监护;用气结束要关闭燃气灶阀门和燃气管道阀门。
八是燃气用户应当配合供气单位入户安全检查工作,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隐患。燃气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设施,盗用燃气;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从事危及户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四)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五)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六)加热、摔、砸气瓶或者倒卧使用液化气瓶;
(七)擅自处置液化气瓶残液;
(八)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九)转供燃气或者擅自改变管道燃气用途;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