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缴三个月免收滞纳金!这些企业可享受医保单位缴费阶段性缓缴政策
青岛新闻网8月3日讯(记者 李丽涛)记者从市医保局了解到,为进一步缓解疫情期间经济下行压力,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根据《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21号)文件精神,青岛市自2022年7月起,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缓缴期为7、8、9共三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且职工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缓缴范围。执行缓缴政策的用人单位为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正处于职工医保中断缴费状态的中小微企业,应补齐2022年6月及以前中断缴费后可享受缓缴政策。
缓缴时间。缓缴政策自2022年7月起执行,缓缴期为7、8、9共三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022年10月起,相关中小微企业应当一次性补缴缓缴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同时,应及时足额缴纳10月基本医疗保险费,以确保参保职工后续医保待遇。
经办模式。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缓缴条件的用人单位无需提出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如出现统计信息与参保单位实际划型不符,参保单位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范围、但未被列入缓缴范围的,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制式书面承诺书(承诺书可从市医保局官网下载),经审核后按规定执行缓缴政策。
待遇享受。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按月正常缴纳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后,职工医保待遇不受影响,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可及时报销、应报尽报,个人账户正常计入。
企业未按月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应在10月份一次性补缴单位缴费的同时,一次性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一次性足额补缴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后,缓缴期间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可做补报处理,个人账户可一次性补计。未按时补齐缓缴期间单位和个人费款的企业,缓缴期间参保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其他情况。参保职工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及时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用;缓缴期间,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待缓缴期结束后一并做补缴处理;有按月正常缴费需求的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站自行选择“全额缴费”或联系医保经办机构取消缓缴。
据了解,此次缓缴,大约涉及中小微企业23.6万户、在职职工135.16万人,分别占企业缴费单位和企业缴费职工的87.7%、54.7%,预计可为企业腾出资金18.37亿元。
【政策问答】
1.哪些用人单位可以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执行缓缴政策的用人单位为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正处于职工医保中断缴费状态的中小微企业,补齐2022年6月及以前中断缴费后可享受缓缴政策。
2.缓缴时间和期限是什么?
缓缴政策自2022年7月起执行,缓缴期为7、8、9共三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缓缴如何申请?
实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缓缴条件的用人单位无需申请,即可享受缓缴政策。
如出现统计信息与参保单位实际划型不符的,参保单位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医保经办机构出具制式书面承诺书(承诺书可从市医保局官网下载),经审核后,按规定执行缓缴政策。
4.职工个人的医保待遇受影响吗?
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按月正常缴纳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后,职工医保待遇不受影响,个人账户(含单位缴费划入部分)正常计入。
5.缓缴结束后应什么时间补齐?
2022年10月底前,用人单位对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应按规定进行一次性补缴。未按时补齐缓缴费款的企业,自10月1日起计算滞纳金。
6.相关企业未按月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职工还能享受医保待遇吗?
企业未按月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应在10月份一次性补缴单位缴费的同时,一次性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一次性足额补缴单位缴费和职工个人缴费后,缓缴期间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可做补报处理,个人账户可一次性补计。
未按时补齐缓缴期间单位和职工个人费款的企业,缓缴期间参保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7.10月份一次性补缴缓缴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后,职工11月份可以享受医保待遇吗?
2022年10月,相关中小微企业在补缴缓缴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同时,应及时足额缴纳10月基本医疗保险费,以确保参保职工11月可享受医保待遇。
8.企业因办理资质等情况需要及时缴费的,如何按月正常缴费?
两种方式:一是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缴费时,按照提示选择“全额缴费”,进行单位+个人部分的全额缴费;二是企业通过参保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大厅窗口或对外公开电话申请取消缓缴。
9.特殊情况说明
参保人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及时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用;缓缴期间,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待缓缴期结束后一并做补缴处理。
政策制定:待遇保障处联系电话:0532-85715319;
经办机构:市医保中心征缴服务处联系电话:0532-85770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