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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发布青岛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2-06-02 13:54    青岛新闻网

青岛新闻网6月2日讯(记者 陈志伟 通讯员 何文婕 吕佼)今天,第51个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21年以来青岛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发布青岛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据了解,2021年以来,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601件,包括环境类案件184件,资源类案件1417件。环境类案件中,刑事案件100件,民事案件29件,行政案件55件。资源类案件中,刑事案件5件,民事案件1412件。

全市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审判质效,以法治力量保护生态环境。着力协调联动,推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2021年以来,青岛中院先后与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联签《关于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劳务代偿工作的暂行办法》,与青岛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等13部门联合印发《青岛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海洋发展局、市水务管理局等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积极推进人大代表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建议落实,建立健全审判机制和生态环境修复多元共治格局。深化机制改革,不断提升专业化审判水平。2022年2月,青岛中院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部署,在全市两级法院推进环境资源案件刑事、行政、民事案件集中审理机制改革,明确两级法院环资案件案由范围,各区(市)法院确定专门办理环资案件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形成环资案件集中审理格局和专业化审判优势,促进裁判标准统一和审判质效提高。加强普法宣传,积极营造全民环保良好氛围。2021年以来,全市法院结合工作实际,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普法宣传活动,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广泛开展法治宣讲,关注重点生态保护区保护,提升公众环保法律意识。其中,全市两级法院与当地生态环境局设立“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每月固定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律咨询服务,引导企业切实增强环境责任意识和环保法律意识。青岛中院深入新河化工园、重点化工企业、大学校园、律师讲堂、市消保委等讲解环保法律知识,覆盖重点化工企业50余家。

青岛中院从全市法院2021年以来审结的环境资源案件中选取10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发布,包括4个涉及污染环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走私废物罪、非法狩猎罪刑事案件,2个涉及不服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行政审前和解行政案件,3个涉及噪声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民事案件。青岛中院希望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提升社会各界对环境资源保护重要性的认识,营造全民环保、绿色发展良好氛围。

青岛法院2021年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1、青岛市检察院诉王某、赵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非法收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作宠物可能违法犯罪并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王某通过网络联系、快递发货的方式,以人民币56000元的价格从赵某处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薮猫一只,该薮猫系由赵某从俄罗斯以6800美元购买,后托运回国后卖给王某。薮猫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9)附录II。另案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王某和赵某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二人判处拘役及罚金。后,检察院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经鉴定,二被告收购出售涉案薮猫造成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 18093.75元,寄养费 1687.49元。涉案薮猫为外来物种,为避免对国内生态环境系统造成不良影响,不宜在国内放生,目前救助于青岛森林野生动物世界。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薮猫在我国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王某、赵某虽不是薮猫的直接猎捕者,但其实施非法收购出售薮猫的行为为猎捕提供了动机和市场,其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失造成的损失;…”,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涉案薮猫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及寄养费共计19781.24元。

法官点评

生物多样性关系人类福祉,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薮猫系外来物种,主要栖息于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以鼠类、鸟类、鱼类、蛙类以及蝗虫等为食,对于调控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作用。生态无国界,野生动物是地球生命共同体不可分割的部分,其正常的繁衍生息是地球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实施危害国内或国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都可能构成违法犯罪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影响了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区域性生态平衡,威胁生态环境安全和生物多样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判决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教育警示社会公众树立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生物多样性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2、青岛市检察院诉王某、李某、马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非法收售野生动物制品作饰品有法律风险

案情简介

王某系文玩爱好者,李某在夜市经营文玩摊一处。2019年起,王某经由马某介绍和转款,先后从李某处购买象牙饰牌3个;后又自行从李某处购入象牙饰牌2个、象牙手镯2个。刑事案发后,王某主动缴纳涉案7件象牙制品。经鉴定,涉案7件象牙制品均为长鼻目象科亚洲象或非洲象上门齿(现生象牙)制品,重量共计0.2175千克,涉案价值合计为9062元。另案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三被告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其判处刑罚。后,检察院提起本案公益诉讼。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实施收购、出售象牙制品的行为,为猎杀大象提供了动机和市场,其违法行为对于生态环境损害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依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比照象牙制品价值损失确定本案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判决王某、马某、李某对收购出售的前三件象牙制品造成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 4771元承担连带责任,王某、李某对收购出售后四件象牙制品造成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 4291元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点评

野生动物制品爱好者的购买需求促成了猎杀、制作、出售野生动物制品的供应链条,导致大量野生动物被猎杀,严重破坏了生态平衡和自然和谐,最终会危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利益。象是陆地上最大的哺乳动物,其进食促进植物更快的演替生长,其粪便帮助种子扩散并为其他生物提供食物,其迁徙可促进其他动物有效扩散和为其他动物提供水源,影响区域内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由于象牙制品一直备受追捧,导致大象被大量猎杀,濒临灭绝。同样,砗磲、玳瑁、各类鹰标本等野生动物制品除其本身经济价值外,还具有不可估量的生态、科研、社会、遗传资源等价值,具有公共利益属性,应当予以保护。本案中,三被告非法收售野生动物制品侵害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威胁了生物多样性,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持续性的、不可逆的损害,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3、邵某某诉某置业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住宅噪音超标有权要求侵权人整改并赔偿相应损失

案情简介

2018年,邵某某从某置业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2019年入住后发现该房屋下方是水泵房,每天24小时不断振动并发出噪音,严重影响其休息和正常生活,某置业公司进行整改后仍未消除。邵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某置业公司停止水泵振动、噪声污染的侵害并赔偿至排除侵害之日在外租房产生的损失。经鉴定,水泵房与涉案房屋北卧北墙为同一墙体,依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案涉房屋北卧噪声超过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噪声排放限值,不达标。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该排放标准仅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但是该标准明确规定了A类房间指的是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1级标准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且其对噪声排放的声环境区分及排放限值做了更为详细的分类。在国家尚无相应的标准对居民楼内噪声进行评价的情况下,且水泵房在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低频噪声确实对楼内居民存在噪声影响时,从切实依法保护公民权利的角度出发,此种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此标准作为检测和评价依据。依照该《标准》,本案北卧可以归类为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其噪声标准可适用1级标准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进行鉴定。法院据此判决某置业公司立即对涉案水泵采取整改措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消除噪声污染,停止侵害,并赔偿邵某某部分租房损失。

法官点评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集中攻克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生态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近年因水泵、电梯、供电等为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公共设施设备噪声引发的环境侵权纠纷不断出现,但现行规定中尚无居民楼内噪声评价应适用的规范。本案中,法院结合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对涉案房屋的性质、功能进行了评判,从切实保护公民健康权、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出发,确定涉案房屋的噪声检测标准,判决某置业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部分租房损失,不但切实保障了小区居民的安居乐业,还对房地产开发商在安装水泵、电梯等设施设备时须采取降噪措施起到了警示作用。

4、李某某诉胥某某等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

——环境污染案件举证责任倒置以原告完成初步举证责任为前提

案情简介

胥某某于2009年从某村委承包了两口水井。2019年,李某某等八人在胥某某水井附近100米左右的水井引水灌溉,造成蔬菜及农作物出现了不明原因损害,果树出现叶子变黄、萎蔫、树皮冒褐斑等异常症状,造成李某某等八人经济损失518532.3元,经鉴定“不能排除果园因涉案灌水事故引发了初期损害和后续损害的可能性”。李某某等八人据此起诉胥某某进行赔偿。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某等八人所使用的水井系2019年新开采的井,并非胥某某承包的井,且李某某等八人将水费交给另一案外人,又不能证明收款人与胥某某有关联。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等人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灌溉用井由胥某某实际经营,又不能证明胥某某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且污染行为与农作物受损存在因果关系,判决驳回李某某等八人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纠纷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与此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因环境污染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一是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二是被侵权人的损害;三是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因此,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虽然适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被侵权人不负担任何举证义务。在诉讼中,被侵权人仍要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需要证明存在污染事件和危害后果,以及侵权人行为与危害后果有一定关联性。本案中,李某某等人灌溉使用的水井与胥某某承包的水井并非同一位置,且取水费的给付、打井时间均无法证明损害的发生与胥某某存在关联性。因李某某等人未完成初步举证责任,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5、某管理有限公司、葛某某、邢某某犯走私废物罪案

——伪报进口品名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构成走私废物罪

案情简介

2018年,葛某某、邢某某将自香港采购的聚乙烯醇缩丁醛膜边角料、次品卷以案外公司的名义在上海口岸申报进口,后被上海海关鉴定为限制类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并被行政处罚。 2019年6月至今,葛某某、邢某某在明知其进口的聚乙烯醇缩丁醛膜边角料、次品卷属于固体废物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仍接受国内客户委托,自行联系采购国外同类货源,以某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将货物伪报成聚乙烯醇缩丁醛膜的品名,向黄岛海关申报进口106.2吨。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葛某某、邢某某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况下,明知涉案物品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仍以某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伪报进口品名,进口聚乙烯醇缩丁醛膜边角料、次品卷106.2吨并约定利益分成,均构成走私废物罪。因涉案货物已退运,未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且各方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缴纳罚金,法院判决某管理有限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单处罚金十万元;葛某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邢某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法官点评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国家发展全局,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我国不断加大对进口固体废物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 《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全面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依法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处罚,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环境违法犯罪。本案中,葛某某、邢某某利用某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构成走私废物罪,依法应予惩处。该案贯彻落实了我国规制固体废物进口的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打击了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污染环境行为,保障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维护了优美生态环境。

6、某热力公司诉某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对自由裁量权行政案件进行调解,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案情简介

某热力公司以煤炭为原料提供供热服务。2021年初,某生态环境局监测站对该热力公司锅炉排放的烟气进行监督检测时发现,其排放不符合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重点控制区排放标准的要求,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其作出罚款482500元的环保处罚决定。某热力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某热力公司已按照环保要求整改完毕且已经某生态环境局确认,双方向法院申请调解。

胶州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某热力公司作为涉民生的供热公司,已经积极整改,烟气排放达标,某生态环境局对本案行政处罚具有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本案系行政机关就罚款金额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双方达成缴纳罚款十万元、原处罚决定书不再执行的协议,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法官点评

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案件调解,不仅有利于妥善处理行政争议,增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与信任,还能减轻双方的诉累,节约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本案中,因为煤炭价格上涨,某热力公司供暖成本大幅上升,企业生产经营面临压力;行政机关确认该公司已按照标准整改、未造成恶劣影响,经研究决定对该公司在法律规定处罚的幅度范围内变更了处罚,申请法院调解。本案的处理在企业与行政机关之间搭起一座“和解”的桥梁,在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缓解了涉民生企业的经营压力,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7、郝某某诉某生态环境局环保行政行为案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非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郝某某系某市政公司负责人。2018年9月,某生态环境局发现该公司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审批、验收,即投入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等加工生产,向郝某某作出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同年11月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9年10月,某生态环境局发现该公司仍拒不执行停产决定,正常生产商业混凝土,扬尘严重,废水未采取防渗措施,且不能提供环保审批、验收手续,再次向其作出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郝某某认为责令停止生产为行政处罚,应按照程序告知其有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将某生态环境局诉至法院。

城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本案中“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属于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行政命令不属于行政处罚,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某市政公司未经环保审批、验收,投入商混、石子加工、洗沙加工生产,某生态环境分局作出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郝某某主张程序违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不属于行政处罚。第一,从概念而言,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定程序所给予的法律制裁;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的一种作为命令。第二,在性质上,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限制和剥夺;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其本身并不是制裁,只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原状。第三,两者的规制角度不同,行政处罚是从惩戒的角度,对行政相对人科处新的义务,以告诫违法行为人不得再违法,否则将受罚;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则是命令违法行为人履行既有的法定义务,纠正违法,恢复原状。本案的处理体现了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为的支持,确保行政机关按程序、按规定有效行使行政权力,有效发挥行政执法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

8、王某某、杨某某、某农场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

——将农业用地开发用作旅游观光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案情简介

某农场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具体执行人分别为王某某和杨某某。该公司自2014年成立后,先后从多个村的村民手中流转土地并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土地流转后,某农场公司在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流转土地上挖水塘、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欲种植牡丹并建造玻璃大棚、观光平台。期间某国土资源局因该公司违法占地先后多次下达行政处罚文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罚款。经测绘及行政主管机关认定,某农场公司占用的30.39亩耕地、6.02亩林地均已不具备种植条件。

平度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农业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改变所占用的耕地用途,造成农用地大量损坏,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受刑罚处罚。王某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了上述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法院结合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单位已缴纳行政处罚的罚款等情节,判决被告单位缴纳罚金二十万元,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官点评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近年来,频繁出现假借发展设施农业、开展旅游观光农业之名,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农业用途,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上建设“大棚房”“生态园”“休闲农庄”等现象,造成土地资源被非法占用和损坏,严重侵害农民权益和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法院严格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全力维护基本农田安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耕地的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单位和二被告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并触犯刑法,法院判决其承担刑事责任,不但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不法行为敲响了警钟,也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守耕地红线、强化耕地保护的司法政策。

9、某铝业公司、胡某某、高某犯污染环境罪案

——非法处置、倾倒固体废物构成污染环境罪

案情简介

某铝业公司经营范围是从事铝合金等制品加工销售。其经营者胡某某在明知高某无处理固体废物资质的情况下,将使用原料铝灰加工生产铝锭过程中产生的约830余吨二次铝灰交由高某非法处置。高某多次雇人驾驶工程车将铝灰倾倒于自家果园、废弃窑厂、坑塘、荒地,胡某某向高某支付处置费共计74200元。经鉴定,上述胡某某使用的原料铝灰和高某非法处置的二次铝灰均属于危险废物。案件审理过程中,某铝业公司及胡某某已将倾倒的铝灰全部清理,并采购苗木种植在倾倒地点用于修复环境。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某铝业公司、高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后果特别严重,胡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均应惩处。鉴于某铝业公司自愿认罪认罚,胡某某、高某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胡某某主动修复受损的环境,均从轻处罚,判处某铝业公司罚金三十万元;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法官点评

铝灰等固体废物是生态环境的污染源,除了直接污染外,还经常以水、大气和土壤为媒介污染环境,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可能导致人民群众健康的损害。在生产经营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危险废物的企业更须对此有清晰认识,做到合法合规处置,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本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无视法律和生态环境安全,在利益的驱动下违法处理固体废物,应当受到法律制裁。案发后某铝业公司、胡某某能积极修复其损害的生态环境,确有悔改表现,法院予以从轻处罚。该案的判决反映了法院严厉打击污染环境刑事犯罪、依法保护生态的司法理念,也体现出宽严相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10、董某某、刘某某犯非法狩猎罪案

——任何猎杀、出售、食用鸟类的行为都可能触犯法律红线

案情简介

董某某、刘某某共谋在某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一山坡上捕鸟。董某某准备竹竿、网具,刘某某提供诱鸟音响等,采取竹竿架网、引诱、人工驱赶等方法捕猎鸟类数十只。经鉴定,从董某某处扣押的14只动物分别为黑尾蜡嘴雀、黑头蜡嘴雀、普通朱雀、黄雀;从刘某某处扣押的21只动物分别为黑头蜡嘴雀、黑尾蜡嘴雀、黄雀、麻雀、燕雀、普通朱雀、珠颈斑鸠。上述动物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崂山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进行狩猎,犯非法狩猎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决董某某、刘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法官点评

当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仍然处于高发多发态势,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决定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新发布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体现了坚持从严惩治、全链条惩治的态度和立场。非法狩猎罪的对象主要是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类蛇等,均属于“三有”野生动物,许多人认为打几只常见的鸟、抓几只田间的野兔无伤大雅,殊不知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此案的判决提醒社会公众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严格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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