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居民用电价格有变,5月1日起执行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4月13日讯 今天,观海新闻从“国网山东电力”微信公众号获悉,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完善居民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图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方网站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鼓励居民用户参与电力移峰填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等文件规定,现将居民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家庭分时电价政策
(一)实施范围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
(二)时段划分
(三)电价标准
在现行阶梯电价标准基础上,峰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3元(含税,下同);谷段电价降低0.17元。其中采暖期谷段电价由降低0.17元调整至降低0.2元。
二、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
(一)实施范围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电动汽车充电桩。
(二)时段划分
(三)电价标准
在现行电价标准(每千瓦时0.555元)基础上,峰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7元;谷段电价降低0.17元。
三、其他事项
(一)居民家庭、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由居民用户自愿选择,电网企业免费更换分时电能表,调整后的电价政策自申请次月起执行。执行居民分时电价政策的用户以年度为周期,一年内不应调整。不选择的,仍按原方式计价。
(二)本通知所指采暖期,是指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三)居民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上述电价政策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关于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107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