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青岛追访】上前“搭把手”不小心摔伤腿 这位大姨医药费犯了愁…
【青岛新闻网独家】
(记者 李丽涛 宁冠宇)
日前,青青岛追访团接到一条求助信息,青岛的马阿姨退休后进了一家物业公司,被分配到小学做保洁工作,可没曾想,一次热心助人却让自己遭遇意外,摔折了腿,等做完手术好不容易能拄着双拐站立时,却发现自己受伤的事儿似乎无人问津,医保报销后的医疗费用也没有任何人来负责,这到底应该怎么办呢?对此,记者进行了深入的采访。
53岁保洁工热心帮忙 却导致腿部骨折
今年53周岁的马阿姨已经退休3年了,虽然每月拿着城镇养老金,但忙碌了一辈子的她似乎晚年也不愿闲下来。2020年3月,在朋友的介绍下,马阿姨应聘了一家名为“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单位,成功上岗后便被分派到广饶路小学做保洁,负责校内楼道等公共区域的卫生。
早七晚五,本来工作还干得乐乐呵呵,但没想到2021年9月15日这天,却发生了意外。“谁能想到给人家帮个忙还把自己弄受伤了?”据马阿姨回忆,事发当天中午11点,做完清洁工作的她正在后院休息,偶然看到一位食堂工作人员推着餐车正准备上台阶。“那个地方差不多两三级台阶的样子,临时搭了个木板能让车子推上去。”看着食堂工作人员一个人推起来有些吃力,尽管这并不属于自己的工作,但出于好心,马阿姨还是上前帮了一把。
“那人在前面拉,我在后面推,不知道怎么的,一个没踩稳,我就摔在地上,再也起不来了。”据马阿姨描述,餐车里大约装了60几个孩子的饭菜,说重倒也没那么重,但的确这一推就推受伤了。当即,现场就有人拨打120,马阿姨被送往了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院区,经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需要手术。没曾想,一番好心却换来了一场手术,手术完在医院住了8天,马阿姨就回家休养了。
19000元手术费无处寻 物业公司愿承担3000元
卧床几个月后,马阿姨慢慢能下地行走了,只不过却摆脱不了身侧的双拐,连蹲下都困难,原本精神头十足的她如今出行都成为问题,更别提继续工作。除了担忧自己的身体情况,马阿姨最难过的是,自己在工作时受了伤似乎并没有人在意:“就是住院期间,物业公司和校方有人来问候,此后就一点动静没有了,这个事儿到底应该谁来负责?”
马阿姨告诉记者,自己住院8天,医药费医保报销后花费了19000余元。出院后她有找过物业公司,在她看来,自己是物业的员工,自己是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受伤的,公司应当负起一定的责任,可与马阿姨沟通的那位物业公司桑姓经理却表示,保洁与食堂不是一家公司,马阿姨也并非因本职工作受伤,物业公司没有道理承担责任。多次沟通后,桑经理表示愿意为马阿姨向公司申请一笔安慰金,一晃几个月过去了,事情也没有下文。
由于马阿姨已经退休,劳动仲裁无法受理,今年1月,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还未得到回复。出于无奈,马阿姨向青岛新闻网求助,记者随后联系到马阿姨此前联系的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桑经理,桑经理拒绝了记者的采访,并表示相关问题需要与马阿姨本人沟通。
当马阿姨再次拨给桑经理时,桑经理表示公司愿意给她3000元安慰金,并进一步征询马阿姨的意见。目前,双方还在进一步沟通中。
律师:伤者可向用人单位和学校双方索赔
针对马阿姨遇到的情况,记者咨询了山东博彬律师事务所的胡明金律师,胡律师认为,此事件中马阿姨的情况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她既可以向物业公司主张侵权赔偿,也可以向该学校主张侵权赔偿。
胡律师解释,由于马阿姨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开始领取退休金,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次人身损害事件中,伤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因此也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而基于劳务关系发生的人身损害事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侵权责任的有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本次事件中,马阿姨既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可以向学校主张侵权赔偿,因为马阿姨虽然与学校不属于劳务关系,但是经营场所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人员损害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的赔偿金额则需要综合考虑受伤程度与各方责任主体的过错程度。
另外,对于伤者虽然达到了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退休金的情况,胡律师也进行了说明,以上情况,伤者即使未与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可与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