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施行 对市民有哪些影响?
青岛新闻网12月15日讯(记者 李丽涛)今天上午,青岛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青岛市医保领域打击欺诈骗保工作》发布会。会上,市医保局副局长郑娟对今年5月1日新施行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进行了相关说明。
据郑娟介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是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的第一部《条例》,标志着我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有了专门的法律规范,对医保法治化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条例》明确规定了医保基金使用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了各使用主体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特别是,针对不同违法主体、不同违法行为分别明确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
对参保人来讲,《条例》出台前,对把医保卡借给别人冒名使用的行为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仅对冒用他人医保卡就医骗取医保待遇、涉嫌欺诈骗保的人员给予行政处罚,金额超过6000元的要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出台后,对于参保人将本人医保卡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首先是责令改正,并对医保卡提供者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至12个月;同时,如果医保卡提供者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并且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将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骗取医保基金数额超过6000元的,还将被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对两定机构,《条例》出台前,仅对欺诈骗保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条例》出台后,对两定机构不履行内部管理职责、不按规定保管财务资料等行为,并且拒不改正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过度诊疗、过度检查,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等一般违规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两定机构违反《条例》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禁止从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活动,还将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当然,处罚不是目的,目的是通过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倒逼两定机构和参保人规范医保基金使用行为,依法、合理使用医保基金,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切实维护基金安全。”郑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