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一女子酒后殴打公交司机 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获刑
2021-11-25 15:04 青岛新闻网
青岛新闻网11月25日讯(记者 陈志伟)近日,市北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李某妨害安全驾驶一案,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23日,被告人李某酒后搭乘公交车时,突然从后车厢走到驾驶室旁,以车辆行驶太慢为由,伸手越过驾驶室隔板,殴打司机右臂,致使车身左右摇摆,司机紧急停车并报警。后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到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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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驾驶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条增设的罪名,在此之前,乘客抢夺公交车司机方向盘,或殴打行驶车辆中的司机的恶性案件,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的,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起点较高,为了更好地罚当其罪,《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后,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定义更明确,量刑起点更低,只要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就可能入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