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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十四五”期间青岛将建设20万套(间)

2021-11-17 17:10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1月17日讯今天,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行解读,该政策已于11月15日正式印发实施。

山东今年已开工7.49万套(间)

提前8个月超额完成计划任务

党的十九大报告以及十九大以来的历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都对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出明确要求。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提出,要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通过增加土地供应、安排专项资金、集中建设等办法,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给,降低租赁住房税费负担,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王玉志在发布会现场介绍,山东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9年开始,积极争取济南、青岛2市列入国家试点,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出台试点政策33项,筹集房源1.8万余套。2021年,全省计划新开工保障性租赁住房7.48万套(间),目前已开工7.49万套(间),提前8个月超额完成计划任务。

今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要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真贯彻国家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会同省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吸收借鉴外省经验做法,结合山东省实际,起草了《意见》初稿,广泛征求了企业及金融机构的意见建议,经14部门会签后,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11月15日正式印发实施。

建筑面积不超70平方米

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房子

王玉志介绍,《意见》以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4个方面提出15条政策措施。

坚持因城施策,参考住建部关于合理确定大城市范围的要求,结合山东省城市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在分析各市房价收入比、房租房价比等因素的基础上,全省16个设区市划分为人口净流入大城市、城区人口总数超过100万的城市和其他城市三个类别,即济南、青岛为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以实物保障为主、租赁补贴并重,多点布局带动全域,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努力实现职住平衡;淄博、枣庄、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临沂、聊城等9个城区人口总数超过100万的城市;德州、滨州等5个其他城市。科学制定全省“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目标,初步考虑是40万套(间),其中济南15万、青岛20万、9个过100万人口的城市4.5万、其余5个城市0.5万。把明年作为重点突破年,努力多干、早干、快干。

济南、青岛要以新市民、青年人为重点,以实物保障为主、租赁补贴并重,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资源,积极扶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多点布局带动全域,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努力实现职住平衡。

完善基础制度。《意见》明确保障对象不设收入门槛。重点保障在城区工作生活、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当地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优先保障新就业、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

同时,坚持“群众可负担、企业可持续”的原则,由各市政府确定具体租金标准,租金要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此外规定动态调整周期不超过2年。

此外还要严格项目认定,控制户型面积。《意见》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保基本的原则,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由各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项目可行的,出具认定书,纳入项目库,享受相关支持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不得纳入项目库。

《意见》还强调,要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和运营管理。每年9月底前,各地应依据需求科学确定下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计划,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库的项目,优先列入年度计划。

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明确用暖也按民用价格执行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发展离不开政策支持,《意见》在国家政策基础上,结合山东省实际进一步细化了土地、财税、金融等各类支持政策。

在土地政策方面,对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实行一地一策;在资金保障方面,完善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强化对资金分配、使用的跟踪监控;在金融支持方面,积极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在税费优惠方面,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享受相应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在价格政策方面,除用水、用电、用气执行民用价格外,山东省特别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暖也按民用价格执行。

《意见》明确,今年11月底前各地要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目标和2022年度计划,并要求各市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建立部门联审联动和协调工作机制,明确项目认定、监管和支持政策落地等方面的职责分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导,开展监测评价,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顺利实施。

(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王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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