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发布!“十四五”末,青岛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将达21万(间)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1月11日讯 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让“新市民”“青年人”住有所居,是“十四五”期间青岛住房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今天,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未来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路径。
未来,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鼓励和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运营和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末,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数量达到21万套(间),占“十四五”期间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30%。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房源筹建
数量巨大的房源如何筹集?征求意见稿提到,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小户型比例不低于80%,可通过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企事业单位自建、园区配套建设、盘活闲置住宅和非居住存量房屋、集中建设、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等多种方式进行筹集。
其中,针对企事业单位自建情况,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群体出租。
与此同时可在产业园区内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可盘活闲置住宅和非居住存量房屋。结合城市更新,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专业化租赁企业利用腾空房屋等市场闲置住宅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市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这些居民可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装修标准上,保障性租赁住房应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当推广绿色建筑并实行全装修,鼓励采用内装工业化和节能环保技术。
征求意见稿对配租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市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城市基本公共服务的外来务工、新就业人员。其中,新市民、青年人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单位注册地为西海岸新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的,申请人及配偶须在上述区域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未承租公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单位注册地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申请人及配偶需在单位注册地区域内无私有住房、未承租公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也是广大市民关注的焦点之一。征求意见稿提到,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不高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的80%确定,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已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在运营管理方面,建设主体可自行依法注册运营管理公司进行运营,也可选聘专业运营机构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应规范出租经营,与承租人可签订租期不超过3年的租赁合同,期满后仍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运营管理单位不得一次性收取12个月以上租金,押金不超过1个月租金,严禁“以租代售”。
符合规定的项目可申请中央补助资金
作为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试点城市,青岛的各项扶持政策正在加速布局完善。在土地支持政策上,征求意见稿提到,要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
与此同时,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申请中央通过现有经费渠道予以的各项补助资金。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此外,还将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王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