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发布校外培训广告!落实“双减”政策,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发出“告诫十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相关企业在制作、发布校外培训广告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1.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电视、广播、报刊等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发布校外培训广告,非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发布或变相发布学科类教育培训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提供设计、代理、制作、发布服务。
2.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3.不得制作、发布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保证性承诺的广告。不得制作、发布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的广告。不得制作、发布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
4.不得制作、发布利用假扮名师、专家、教授、学者、受益者等名义、形象的广告。
5.不得制作、发布含有各种超标超前培训、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广告。
6.不得发布诱导家长将适龄儿童、青少年送入培训机构,取代义务教育的内容。不得制作、发布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广告,含有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课程教育的培训广告,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广告。
7.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中,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8.不得制作、发布含有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的广告。
9.不得制作、发布含有提供境外教育课程的校外培训广告或者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的广告。
10.教育培训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党旗、党徽,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工会、残联、红十字会等机构的标志标识以及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等特殊标志。
望全市各教育培训机构切实承担营销宣传主体责任,坚守底线,不越红线,知法、守法;各广告经营、发布单位严格落实广告承接、登记、审核管理制度,强化教育培训广告审查,严把广告制作、发布关,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坚决维护良好经营秩序和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