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完成首例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诉讼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9月15日讯 9月14日,青岛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委托律师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两名儿童法定监护权问题,法院最终判决青岛市儿童福利院为两名儿童的法定监护人。这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新修订以来,青岛市司法机关完成的首例法定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长期监护权司法认定程序。
女童花花(化名,现年15岁)和男童祥祥(化名,现年3岁)的母亲分别为在青岛市社会福利院长期集中供养的两名智障女子。多年前,两名女子被青岛市民政部门救助后分别生下了花花和祥祥,两名儿童一直由青岛市儿童福利院代养长大。因查找不到两名儿童各自的生父或者其他监护人,两名儿童的生母作为其唯一法定监护人又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履行监护权,而作为两名儿童的临时照料机构——市儿童福利院在办理两名儿童的落户、入学等问题时均存在非常多的难点和困惑。
青岛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成立后,秉承“儿童利益高于一切”服务理念,为全力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困扰两名儿童成长的难点问题,根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章,第94条“(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经过前期大量走访调研取证,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法院最终判决青岛市儿童福利院为两名儿童的法定监护人。
至此,困扰花花和祥祥多年的落户、就学等系列问题都将得到妥善解决。(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贾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