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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空扔菜刀、电饭锅、酒瓶…青岛两名男子获刑

2021-08-10 15:30    青岛新闻网

青岛新闻网8月10日讯(记者 陈志伟)近日,黄岛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两起高空抛物罪案并当庭宣判,两名被告人获刑。

2020年9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在青岛市黄岛区X区X号楼X单元X楼X户内,通过厨房北向窗户向楼下扔电饭锅、炒菜锅、玻璃锅盖、菜刀、瓷菜盘、盛有剩饭的塑料方便袋等物品,致使该楼下两辆轿车不同程度受损,严重影响小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判决:鉴于被告人罗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被告人罗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0年7月31日16时左右,被告人冯某某在其租住的黄岛区X小区X号楼X单元701室误将一瓶600毫升装崂山啤酒掉在地上摔碎,随后,被告人冯某某将破碎的约270克啤酒瓶碎片通过厨房窗户自高约19.9米的7楼抛至3号楼北侧人行道上;之后,被告人冯某某又通过厨房窗户将一袋重约350克的生活垃圾从高约19.9米的7楼抛至3号楼北侧人行道上;被告人冯某某还通过厨房窗户把一个重约2克的啤酒瓶盖从高约19.9米的7楼抛至3号楼北侧人行道上。

法院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系累犯,鉴于被告人冯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综合根据被告人冯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不得假释。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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