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9月1日起山东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税率下调至3%
青岛新闻网6月8日讯(记者 刘倩倩)近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减征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确定了我省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减征办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授权,今年9月1日开始,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税率将由原来的4%下调至3%。根据测算,下调土地出让环节契税税率可每年为青岛市场主体减税约11.5亿元。
明确山东契税税率为3%且未设置差别税率
按照总体平移、减轻税负、立足长远的原则,《决定》明确规定:全省契税税率为3%。同时,鉴于我省对住房权属转移长期执行3%的最低税率,且当前住房交易市场总体稳定,为避免增加居民税收负担,没有对住房权属转移设置差别化税率。
“这意味着从今年9月1日开始,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税率将由原来的4%下调至3%,这是一项重大制度性减税政策。根据测算,下调土地出让环节契税税率可每年为我市市场主体减税约11.5亿元。”青岛市财政局副局长李诗华说。
明确特殊情况下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办法
据悉,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决定》按照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两种情形分别作出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土地、房屋,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选择产权调换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且不交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免征契税;交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此外,对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决定》明确规定:免征契税。
“此次契税地方立法是山东落实契税法授权的重要程序性工作。”青岛市财政局副局长李诗华表示,下一步,青岛市财政部门将会同税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全力抓好《契税法》和《决定》的落实,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强化政策评估督导,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及时了解并充分享受该项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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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从1997年开始征收,是重要的地方税种之一,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必要的财力保障。”青岛市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倪庆东副教授谈到,同时,契税作为一种财产转移税,国家赋予地方具体适用税率自主权,有利于地方政府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政策调控需求灵活进行调整。
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契税,并授权各省在3%-5%的幅度内确定本省的具体税率。1998年6月,我省出台《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明确我省契税税率为3%;2014年,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环节契税税率由3%调整为4%,其他应税行为仍执行3%的税率。
2020年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契税法赋予地方三项授权:一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3%-5%的幅度内确定本省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三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或者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纳税人免征或者减征办法。上述授权事项,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