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青岛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将实现“云盖章”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4月2日讯 去年,青岛成功入选第二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城市,为了规范我市住房租赁行为,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今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青岛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以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进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据悉,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活动,都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办理将延伸至多个服务点
征求意见稿显示,我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操作系统为“青岛市房地产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交易当事人应按本办法规定,通过服务平台完成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市房屋交易服务机构应在各备案机构政务窗口的基础上,提供自助终端、手机应用、互联网等多种服务方式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办理,也可延伸至街道、社区、金融机构、公证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公共服务点,为租赁当事人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服务。
信息共享是一大发展趋势。房屋交易服务机构也应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数据与相关部门互通共享,以方便当事人办理居住证申领、住房租赁补贴、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工商登记等公共服务政策。
租赁机构发布出租房源信息,应公布房源核验码
租赁机构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应如实提供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从业人员等基本信息,向备案机构和市房屋交易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服务平台用户认证。其他机构出(转)租房屋或承租房屋自用的,应当通过服务平台办理用户注册。个人通过服务平台办理相关业务的,应当实名认证注册。办理平台用户认证后,六个月内不从事网上操作的,其功能自动失效,重新申请后方可恢复。
在房源发布方面,租赁机构对外出租房屋的,应当将房源信息上传服务平台,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安全性负责。租赁机构录入房源信息,并上传租赁房源权属证明、产权人身份证明、托管合同、拟出租价格、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及补充协议、代理人员信息等材料,备案机构通过系统验核无误后生成房源核验码。
房源信息及验核码同步在服务平台的信息发布系统“青岛网上房地产”公示。租赁机构在经营门店、网站、APP等渠道发布出租房源信息时,应同时公布房源核验码。租赁机构、商业网站,其网络发布平台应与服务平台对接,上传房源信息,符合要求的,服务平台及时对外发布。
在新建改建房源方面,集中新建、改建租赁住房项目应按规定进行信息登记。市房屋交易服务机构对测绘成果及相关材料审核后,建立楼盘表,纳入服务平台分类管理,按规定办理信息采集、项目入网、房源发布、合同网签备案等手续。
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支持电子签章
根据征求意见稿显示,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主体信息。租赁当事人各方的身份信息;
(二)房屋信息。房屋基本属性、用途属性、房屋政策属性、安全属性等(可通过数据共享推送);
(三)租赁信息。租赁价格、金额和付款方式、租赁期限等;
(四)签章信息。租赁当事人电子签章或纸质合同签字盖章的扫描件。
服务平台自动完成合同的校验,即时生成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电子证明,并通过服务平台向当事人反馈信息并发送租赁合同密码。服务平台的房源发布系统房源信息栏内显示该房屋为“已签约”。
关于变更解除,征求意见稿也有规定,租赁合同备案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合同变更、续租或者解除的,可至各租赁服务网点或在线自助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变更、延续或注销手续。
租赁机构有这些行为,将被约谈
在信用管理方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建立住房租赁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其诚信情况,并将失信信息按规定归集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市房地产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制定执业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和争议处理规则,定期开展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风险提示,同时积极受理住房租赁投诉,引导当事人妥善化解纠纷。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要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租赁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管理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约谈,并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或拒不停止违规行为的,可暂停其网签功能,拒不整改的,取消其服务平台相关操作权限,同时向公众警示曝光:
(一)违规发布房源信息、代理经租业务的;
(二)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并经核实确认的;
(三)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及其变更、解除或存在其他虚假情形的;
(四)利用合同备案及其变更、解除等业务向承租人收取费用的;
(五)为承租人提供不实资料的。
(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王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