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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青岛市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2021-03-15 11:46    青岛新闻网

青岛新闻网3月15日讯(记者 陈志伟)今天,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统筹做好窗口单位疫情防控和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落地实施承接工作,青岛市公安局依托智慧公安建设成果,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拓展“互联网+户政”业务办理范围,推出便民服务新举措,提升户政业务办事服务的规范化、智慧化、品质化水平,让更多的群众享受到改革的红利,增强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一、在全市188个户籍派出所窗口全面实行网上预约服务。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通户政业务网上预约服务,群众可通过青岛公安微信公众号内“青岛微警务”—“户政”模块—“户政预约业务”自主选择户政业务类型和办理时间。

二、开通“青岛微警务”户政业务网上预受理审核业务。户口迁入、迁出、登记等47项户政业务都可以通过手机微信登录“青岛微警务”—“我要办事”模块申报。群众可在手机或互联网端选择个人要办理的业务类型,按照提示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并电话告知结果。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携带上传的材料原件到派出所当场办结。

三、户籍材料邮寄服务。群众到派出所办理业务时,需审批的业务可在提交申请材料后,自愿选择邮寄服务,公安机关审批通过、办理完毕后将相关户口证件邮寄给群众,实现只跑一趟,最大限度为办事群众提供方便。

四、成立“户政便民服务平台”,整合全市户政类业务咨询电话、网上受理审核、民生警务诉求办理、群众满意度回访等业务,组建团队维护平台运行,为群众提供专业团队化、便捷一站式的优质高效服务。让群众可通过网上申报、预约服务、邮寄到家,实现户政业务办理最多跑一趟。

户政便民服务平台公开电话:66573513

五、积极回应民生期盼,拓展居民身份证照片群众拍摄选择途径,居民身份证照片手机拍功能即将上线。群众可登录“青岛微警务”“便民”模块“手机自助拍”拍摄自己满意、符合制证要求的身份证相片,上传平台检测合格后,携带回执号到派出所申办身份证。

相关链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促进人口和劳动力要素合理顺畅有序流动,根据中央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系列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放宽放开外来人口落户限制,优化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布局、有序流动,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稳步提高常住人口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升人口对城市发展贡献度,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为建设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国际大都市提供充分人力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人才集聚。以城市发展总体战略为根本导向,以主导产业人才需求为重点目标,为引进战略性领军人才、产业急需紧缺人才、高技能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坚持动态平衡。围绕全市空间布局调整和产业经济地理重塑,进一步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实现城市、人口、产业可持续发展。继续放宽中心城区、大幅放宽城区、全面放开县域落户政策,实施分区域、分类别、差别化落户,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

    坚持自愿选择。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坚持配套改革。统筹推进户籍制度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政策配套力度,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继续放宽中心城区落户政策

    中心城区落户政策实施范围: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

    (一)人才落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依次选择在合法固定住所、近亲属家庭户、单位集体户、市(区、市)人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申请落户。在青高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在校学生落入学校集体户;其他高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在校学生,落入市人才集体户。

    1.持山东惠才卡、青岛市人才服务绿卡(青岛菁英卡)人员或者全国其他市(地)级及以上人才;

    2.学历人才,包括取得博士学位人员;50周岁以下,取得硕士学位人员;45周岁以下,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人员;40周岁以下,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人员以及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毕业生;

    3.技术技能人才,包括正高级职称人员;55周岁以下,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人员;45周岁以下,中级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人员;40周岁以下,初级职称、高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人员;35周岁以下,取得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

    4.国内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的在校大学生;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留学的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在校大学生;国内高级技工学校及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学年在校生;

    5.组织人事主管部门批准调入(含录聘用)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和职工。

    (二)居住落户。取得居住性质的合法产权型房屋人员(含已办理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备案),可申请本人及其近亲属落户。

    (三)亲属投靠落户。

    1.被投靠人户籍登记为城镇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的,可办理下列亲属投靠:

    夫妻投靠:外地居民与常住户口居民登记结婚,可办理投靠落户;

    子女投靠父母:未成年子女可自愿投靠父亲或母亲落户;被投靠人户籍登记为城镇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办理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2.父母投靠子女:被投靠人户籍登记为城镇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办理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3.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投靠其监护人落户。

    4.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失踪的,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且配偶父母户籍登记为城镇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投靠配偶父母落户。

    (四)赋权激励落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选择成建制落入单位集体户:

    经确定的全市“双招双引”重点项目、纳入“未来之星”人才工程支持的高成长性创新创业团队,其所属员工可整建制落入单位集体户,公安机关予以全程代办服务。

    三、大幅放宽城区和全面放开县域落户政策

    (一)城区落户政策实施范围: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

    1.居住落户、亲属投靠落户、赋权激励落户,与中心城区落户政策相同,人才落户取消缴纳社会保险年限限制。

    2.实施稳定就业或稳定居住落户政策。在城区稳定就业或稳定居住(租赁房屋并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和居住登记)的人员,可申请本人及其近亲属依次在城区近亲属家庭户、单位集体户、稳定居住地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

    (二)县域落户政策实施范围: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城镇区域。在青岛市确定的户籍政策范围内,县域三市可进一步研究放开落户限制,修订完善现有政策。

    四、畅通入乡返乡人员落户渠道

    (一)农村地区升学迁往学校、户籍在高校集体户的毕业生,可自愿选择在本市城镇落户或回原籍落户。

    (二)回原籍返乡就业创业人员,可申请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原籍社区集体户落户。

    (三)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且在城镇无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的进城落户人员,回原籍实际居住的,可自愿申请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迁回原籍。

    (四)被投靠人在农村具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户籍登记,投靠人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可以申请办理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五、强化落户权益保障

    (一)增设落户承接方式。增设社区集体户,用于承接无合法固定住所、无近亲属家庭户、无单位集体户等人员落户,发挥“兜底”功能。符合落户条件人员,可依次选择在合法固定住所、近亲属家庭户、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申请落户。

    (二)鼓励“举家迁徙”。在本市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的人员,可申请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落户。户口登记在社区集体户且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依申请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

    (三)全面推进城镇户口自由迁移。本市户籍人员可将户口迁移至城镇范围内合法固定住所。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规范推进。市公安、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医保、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税务、统计等部门,研究提出符合落实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人口大数据应用场景,市大数据部门负责统筹各业务部门信息资源,积极推进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应用。公安部门具体负责落户政策执行和办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户籍准入实施细则。

    (二)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统筹考虑常住人口规模和基本公共服务增支等因素,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医保、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就业创业、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养老服务、农民权益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力度,提高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满足人口增长服务需求的能力。

    (三)规范办理流程。完善人口基础信息登记、统计调查等制度,全面掌握人口动态信息,准确反映人口规模、人员结构、人口流向、区域分布等情况。减少纸质审批,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审核、网上办理”,增加现场办结事项,做到“一窗受理、一次办好”,增强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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