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疫情防控虚构事实在陕西诈骗 这个青岛小伙获刑
2020年2月底,青岛李沧小伙刘某到陕西蒲城找女友,因疫情原因致其无法进村,便到蒲城县县城,并认识经营洗脚、住宿生意的门店老板赵某某。
期间,刘某产生趁疫情防控情势牟取非法利益的想法,就在县城内购买印有“疫情联防联控防疫办”字样的红色袖标,佩戴袖标冒充防疫工作人员来到该门店,向被害人赵某某虚构其姓名叫“刘某某”,并谎称其系西安市某医学研究所的工作人员,被派至蒲城县协助疫情防控工作,取得赵某某的信任。以给该门店员工办理疫情健康证为由,刘某分七次从被害人赵某某处骗取8680元;后又以给赵某某的另一足浴店办理消防意见书为由,骗取23850元;共计骗取32530元。
对于所得赃款,刘某向其女友转账12180元,和女友旅游花费10000余元,向其父转账300元,向被害人赵某某退还800元,其他赃款全部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家属已向被害人赵某某退还其被骗资金,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疫情防控情势,虚构事实,冒充防疫人员骗取他人钱财325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