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鱿鱼、鱼片……青岛公布十件食药案例 罚没款20余万元!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0月2日讯 近日,城阳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九月份食品安全案件。2020年9月1日至30日,城阳区市场监管局办结食品药品类案件共计10件,罚没款共计20.03万元。
1.青岛壹枝笔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啤酒案:当事人青岛壹枝笔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烟海精酿 (生产日期:2020-05-19),经抽样检验,警示语标注(限玻璃瓶装啤酒检测)项目不符合GB 2758-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啤酒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抽检批次不合格烟海精酿啤酒300瓶;2.没收违法所得334.40元;3.罚款1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青岛海润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金鱿鱼案:当事人青岛海润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金鱿鱼(生产日期:2020-04-27)标签项目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金鱿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2.罚款12000.00的行政处罚。
3.城阳区爱康贝孕婴童用品经营中心(王建秀)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益生元素片(柠檬味)案:当事人城阳区爱康贝孕婴童用品经营中心(王建秀)经营的益生元素片(柠檬味)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益生元素片(柠檬味)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35.20元;2.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4.青岛大海洋食品有限公司采购使用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鱼片案:当事人青岛大海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风琴鱿鱼片和欧式鳕鱼片,经抽样检验: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购使用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鱼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280.00元;2.罚款19000.00元的行政处罚。
5.青岛大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案:当事人青岛大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复配膨松剂17-泡打粉标签标注虚假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836.00元; 2.罚款19000.00元的行政处罚。
6.红岛经济区品尚源火锅店(孟洋洋)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韭菜案:当事人红岛经济区品尚源火锅店(孟洋洋)采购的韭菜,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购不合格原料韭菜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9000.00元的行政处罚。
7.城阳区含宝地酒店(李大学)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当事人城阳区含宝地酒店(李大学)采购使用的豆腐和红烧肉经抽样检验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4.80元;2.罚款19000元的行政处罚。
8.城阳区邵红梅包子铺(邵红梅)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包子案:当事人城阳区邵红梅包子铺(邵红梅)经营的包子,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包子的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2.罚款12500元的行政处罚。
9.黄成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花鱼案:当事人黄成建经营的黄花鱼,经抽样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花鱼的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40.00元;2.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10.城阳区金驰三台超市(金驰)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汽水案:当事人城阳区金驰三台超市销售过期的美年达果味型汽水(葡萄味),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美年达果味型汽水(葡萄味)6瓶;2.罚款69000元的行政处罚。
(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傅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