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审议通过 明年1月1日起施行
9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招标投标等活动
“在投资贸易领域,重点体现国家对自贸试验区有关深化改革的试点任务。”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条例》明确规定自贸试验区可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措施,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健全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准入相关行业、领域和业务的公平竞争管理体系,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统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或者机构在资质获取、招标投标、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待遇。
《条例》要求,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海关等部门加快自贸试验区内通关一体化改革,创新通关、查验、税收征管机制,促进区内通关便利,推进自贸试验区与进出境口岸以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流转监管制度创新。自贸试验区实行一点接入、一次申报、一次办结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制度,实现海关、海事、边防检查、税务、外汇管理等单位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支持自贸区设置特色专业职称
在创新能力建设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建设海外创新孵化中心、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等创新平台,鼓励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参与国际科技项目合作;支持企业联合金融机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设产业创新平台。
《条例》规定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完善知识产权评估、质押融资风险分担、质押物处置和人才、技术资本化评估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体系。
《条例》鼓励自贸试验区创新开放型的人才评估机制,构建市场化的人力资本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推进人力资本价值评测、出资和交易,建立人力资本价值统计、分析和应用体系,完善与人力资本价值相匹配的财富分配、资本对接、资源配置的多元化市场机制,推动人力资本产业发展。支持自贸试验区根据新职业、新群体等特色专业人才实际需求,设置特色专业职称。
创新与日本、韩国地方产业合作模式
“《条例》明确了有关金融领域的试点任务要求,通过创新探索,进一步促进自贸试验区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石晓说,明确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内创造条件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支持依法依规设立外商投资金融机构;推动自贸试验区内跨境交易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建立统一的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准入标准;明确了自贸试验区内在严格监管前提下审慎有序进行金融综合经营试点、探索发展私募股权投资二级交易基金、创新知识产权保险业务等金融创新的具体措施。
海洋经济方面,《条例》规定自贸试验区青岛片区、烟台片区应当重点发展海洋特色产业,提升航运服务能力,提高海洋国际合作水平,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省人民政府和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海洋高端装备、海洋生物医药、海洋智能制造、涉海高端服务等产业要素向自贸试验区聚集。
区域经济合作方面,《条例》要求自贸试验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创新与日本、韩国地方产业合作模式,推进研发创新、品牌打造、标准制定、产业链拓展等多环节合作,强化优势互补,共同开拓第三方市场,推动区域经济合作持续深化。
不得设置对片区管理机构的考核检查评比项目
为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条例》提出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监管规则,实行差异化监管模式,最大限度精简审批事项、评估事项和下放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自贸试验区内可以开展极简审批、不见面审批(服务)、一次办好的事项;加强自贸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环境友好型项目,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绿色通道。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申请国际通行的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认证,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
《条例》规定,省和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向自贸试验区片区下放片区履行职能所需的省级、市级管理权限。对下放的权限,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条例》要求,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以外,不得设置对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的考核、检查和评比项目;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开展的考核、检查和评比应当简化程序、减少频次。
《条例》明确了鼓励改革创新、宽容失败的激励机制和容错免责机制,规定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创新出现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或者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予追究相关责任。(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赵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