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门建立联合机制 青岛将严厉打击餐饮业油烟污染
青岛新闻网9月14日讯(记者 李倍)为提升市民群众居住品质,助力餐饮业高质量发展,有效解决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扰民问题,打造协同高效的执法长效机制,日前,青岛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共同印发了《关于建立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执法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聚焦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执法工作最困难、最急迫的实际问题和市民群众的切身需求,通过建立完善各项工作机制,落实保障措施,不断凝聚部门合力,改善提升城市品质,以实际行动打造让群众感到方便温馨的城市环境。
据悉,今年以来,全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青岛市城市管理局环境执法专项行动方案》、《餐饮油烟污染执法百日攻坚行动方案》要求,持续开展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执法检查行动,截至目前,已累计下达责令整改193份,实施行政处罚45起,罚款5.7万元;向餐饮业户发放公开信1000多份,签订承诺书300多份。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凝聚执法工作整体合力
《意见》规定,市、区(市)两级应分别建立由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审批服务、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司法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协调解决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执法工作中的难点问题,部署开展重大专项行动等相关工作,全面加强对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区(市)由辖区政府领导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可设在区(市)政府确定的部门。
建立源头管控机制 严把餐饮项目准入关口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据了解,目前造成我市餐饮油烟噪声扰民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项目选址不当,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上述规定。
为切实把好准入关口,避免餐饮业主初期选址不当,后期花大气力整改现象的发生,《意见》指出,各区(市)要按照《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要求,组织辖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对辖区房屋进行逐户甄别、标记、建档,健全完善餐饮业禁设地址目录,并动态更新。对在禁设地址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登记注册部门将依法不予审批。
《意见》还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餐饮业项目,要按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确保执法检查提质增效
为推动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执法从“单一作战”向“部门协同”转变,《意见》要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各自明确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责任处室,并针对存在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或联合检查行动。对上述行动,所涉及的部门均应积极配合,并派员参与。
对涉及“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是否配备设立“专用烟道”、营业执照和改变业态等违法事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需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释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该部门,该部门应及时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建立案件移送抄告制度 提升违法行为处理时效
《意见》规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对在执法过程和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违法行为性质,及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对于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除应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外,还要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一方进行处理。
《意见》还对案件移送抄告提出了具体要求,移送方不能仅简单移交问题线索,而应形成涉嫌违法事实书面材料(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相关证据等)后进行移送抄告。案件移送抄告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应当以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名义,不得以内设机构、派驻机构的名义进行。
强化经费保障 推动行政处罚落地落实
为解决餐饮业油烟噪声第三方检测费用问题,《意见》明确,市、区(市)两级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将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问题检测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今年以来,全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青岛市城市管理局环境执法专项行动方案》《餐饮油烟污染执法百日攻坚行动方案》要求,持续开展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执法检查行动,截至目前,已累计下达责令整改193份,实施行政处罚45起,罚款5.7万元;向餐饮业户发放公开信1000多份,签订承诺书300多份。
下一步,市城市管理局将会同相关部门,重点抓好《意见》落实,持续对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开展执法检查;同时提醒广大餐饮业户,在新建、改建、扩建餐饮项目时,一定要注意正确选址,经营过程中还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油烟噪声排放,避免影响市民群众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