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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一员工被举报上班吃馒头 向同事索赔 法院判了

2020-09-04 13:51    青岛新闻网

青岛新闻网9月4日讯(记者 陈志伟 通讯员 谭美娜 )名誉权这个词大家并不陌生,公民维权的新闻报道更是屡见不鲜。虽然“名誉”无高低贵贱之分,但是“维权”却需在法律的框架之内。近日,莱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馒头引发的名誉权纠纷,被告已在合理范围内消除对原告名誉的影响,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某与李某是公司同事。根据公司“在制造区域内食用食物,视作轻微违纪”的管理规定,2019年9月,李某多次举报王某将馒头从食堂带出,在工作间食用。王某认为李某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多次举报,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为此找李某理论,双方发生争吵,王某便报警要求处理李某。

双方在公安机关的调和下达成治安调解协议:“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王某原谅李某;李某在公司班组会向王某公开道歉,说明情况,由公司工会主席主持会议”。李某依照约定在公司班组会上说明了情况,并向王某道歉。

本来“馒头事件”到这儿就可以落下帷幕了,但是王某并不甘心,认为自己的损失没有得到补偿,所以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的治安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根据王某与李某所在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以及视频光盘内容,足以认定李某已按照协议要求履行完毕,王某称李某拒不履行协议也不道歉,与事实不符,其要求李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不予支持。王某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驳回了王某对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名誉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当名誉权受侵害时,我们有权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但司法实践中,法官会审慎平衡双方利益,客观地判断名誉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合理填补受害者的名誉损失。

。本案中,李某行为虽有失道义,对王某的名誉在本公司内造成了不良影响,但李某已公开赔礼道歉,王某再次主张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不应得到支持。

言论自由不是侮辱诽谤、肆意传播虚假事实等行为的“遮羞布”,无论言论自由还是诉讼维权,权利的行使都需要法律的约束,信口雌黄不可取,“得理不饶人”亦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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