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噪音污染外出租房3年 青岛一业主把开发商告了
庭审现场。
青岛新闻网9月3日讯(记者 陈志伟 通讯员 谭美娜)9月2日早晨,莱西法院徐志坚法官收到了一条来自当事人的短信,“徐法官,张某已收到汇款,表示变电站噪声明显减小,她非常满意!”
短信中的“张某”因噪音污染外出租房3年,近日,在法院的帮助下,张女士的糟心事顺利解决,可以高高兴兴回家了。
2015年6月,市民张某购买莱西某小区期房一套,满心欢喜地期待入住。谁知,一年后房屋交付时张某发现,该小区在其房屋卧室窗户外建造了一座配电房(内设4台变压器),向全小区供电。变压器昼夜不息地运转,产生巨大噪音。
入住后的张某不堪其扰,多次向开发商、物业及环保部门反映,但噪音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妥善处理。无奈之下,2017年7月张某决定外出租房居住,并为此支付租金51000元。
2019年,经张某要求,环保部门对该变电站进行了噪音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小区配电房夜间边界等效声级值为55.6分贝,张某家卧室内夜间等效声级值为40.9分贝,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限值。2020年6月,张某将开发商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其租房损失51000元。
为了让小区居民安居、开发企业乐业,承办法官对涉事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地释法劝导,希望双方能尽释前嫌,和平解决纠纷。但多年的纷争导致双方对立情绪严重,张某认为长期的噪音对其身体健康影响巨大,开发商则申请进一步鉴定低频噪音的数值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化规范要求。经过两个多月的反复协调,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开发商承诺对小区配电房进行降噪改造,并补偿张某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健康权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首先,本案中,建筑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开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根据《住宅设计规范》第7条规定,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分贝。张某居住房屋卧室内的夜间等效声级值为40.9分贝,超过了该规范允许的噪声级。
其次,根据2008年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4条规定,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的设备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夜间不得超过50分贝。鉴于住宅噪音控制标准理应比该标准高,从切实保护公民健康权、维护公民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应当参照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小区配电房夜间边界噪声等效声级值为55.6分贝,也超过了该规定允许的噪声级。
因此,开发商应对小区配电房进行降噪改造,消除变压器噪声污染,并根据妨害的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变压器运行中产生的噪音对张某生活造成的影响程度予以确定。物业公司仅是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并不是涉案配电设备的所有权人,故其对张某不应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