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降低公租房申请门槛 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3388元即可申请
青岛新闻网6月17日讯(记者 朱颖)记者今天下午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青岛再次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收入标准由原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936元调整至3388元。
青岛市住建局会同财政局、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降低了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门槛,同时对实物配租梯度租金档位划分等内容进行了优化。
调整后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主要有以下内容:将收入标准由原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936元调整至3388元;明确了公交、环卫等公共服务行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补贴的条件,使住房保障制度惠及更多群体;优化了租赁补贴及实物配租租金档位划分标准,优化后租赁补贴、租金档位更为合理。
租赁补贴原档位标准: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20元;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810元(含)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8元;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810元低于1810元(含)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6元;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1810元以上符合条件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4元。
调整后租赁补贴档位标准: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家庭每月每平方米20元;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693(含)的非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8元;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1693元低于2540元(含)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6元;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2540元以上符合条件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4元。
实物配租租金档位原标准中人均月收入高于810元低于1380元(含)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30%确定;人均月收入高于1380元低于1762元(含)的,人均月收入高于1762元低于2936元(含)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70%确定。实物配租调整后租金档位:人均月收入高于810元低于1693元(含)的家庭,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30%确定;人均月收入高于1693元低于2540元(含)的家庭,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50%确定;人均月收入高于2540元以上符合条件的家庭,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70%确定。
据青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下一步,青岛市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以及财政承受能力,通过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使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以缓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