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特困、临时救助,怎么领?青岛官方答复来了
6月11日,青岛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屹卿做客“网络在线问政”,就青岛市城乡社会救助工作与网友们交流,就大家关注的低保救助、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方面的问题都做了答复,让我们来分别看一看。
■关于低保救助
什么人可以申请低保?
根据《青岛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青民规[2019]2号)规定:凡持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具体情况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咨询。
低保救助的标准是多少?
从今年4月1日起,提高青岛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以下简称“七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城乡统筹,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
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三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3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4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20元。
城乡低保家庭入学子女教育生活补助,小学每人每年200元,初中每人每年400元,高中每人每年800元。
另外,今年疫情期间,对低保人员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1倍,执行期限为2020年3月至6月。
低保资格多久复核一次?
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A、B、C三类家庭实行分类管理。
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划分为A类,每年复核一次。
家庭经济状况、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划分为B类,半年复核一次。
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划分为C类,每季度复核一次。
低保被取消之后可以再申请吗?
这要看低保被取消的原因。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责任追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1-3年内不再受理其最低生活保障认定申请。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3、应退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而拒绝退出,无理取闹,干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的。
如果不属于以上特殊情况,若家庭出现困难,可以随时申请低保。
■关于特困人员供养
特困人员怎么界定?
具有本市居民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新的特困供养人员范围包括原来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孤老人员。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需要哪些程序?
1、申请核对。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签订《申请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救助供养申请后,对申请人开展经济状况核对。
2、受理审核。核对通过后符合规定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受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区(市)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区(市)民政局全面审查镇(街)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从批准之日的次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是多少?
从4月1日起,提高青岛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七区”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9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1050元。“三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9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945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735元提高到为每人每月780元。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低保政策。
■关于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对象有哪些?
根据青岛市《关于进一步完善青岛市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青民规〔2019〕1号)规定,“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包括:
一是持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下同);
二是申请救助之月起前一年度,在本市办理居住证满1年、就业或创业、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非本市户籍的外来转移人员家庭;
三是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四是区(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发生何种情况可申请临时救助?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等突发、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临时救助标准是什么?
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每户(个人)2倍以下城市月低保标准的临时救助;
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按区市(市)确定的分类、分档救助标准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