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死亡赔偿金分配问题大讨论
青岛新闻网 6月4日讯 (通讯员 郝明泽)交通事故中死者的死亡赔偿金算是死者的遗产吗?能否继承呢?又该如何分配呢?
典型案例:
2020年3月1日晚,张某驾驶小型汽车与行人李某相撞,致使李某倒地受伤,后送医抢救无效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因违反禁止行人通行标志、未走行人过街天桥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观察不周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死者李某的兄妹出面处理并垫付了相关治疗费用。交警部门从死者李某兄妹处得知,李某与前夫早已离婚且无子女,父母均已过逝。在不存在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李某的三位兄弟姐妹要求领取王某的死亡赔偿金及相关费用。
但案件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调查发现,事实与李某的兄妹三人所陈述的有所出入,死者李某曾于婚姻存续期间领养一女林某,离婚后林某随其养父生活。但是十几年前因琐事产生矛盾,后母女双方便再无来往,李某身边亲戚朋友也表示已多年未见林某本人。经深入调查,多方联络,终于事故发生多日后与林某取得联系,就此该事件真相水落石出。死者李某之女林某系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
虽然林某身份已经确定,且林某在事故后出面通过了公证处的法定继承公证,但死者李某的兄妹三人认为,林某多年来未尽到赡养义务,且事故发生后,其三人皆主动凑钱垫付医院相关费用,故要求分配获得死亡赔偿金相关份额。该要求林某拒绝。
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林某与李某的兄妹三人来到了市北法院交通事故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希望能通过法院调解解决纠纷。市北法院道路交通速裁团队法官在了解案情后,首先用心安抚当事人情绪,并通过各角度分析纠纷解决路径。经过法官及调解员抽丝剥茧、耐心细致的调解,林某逐渐转变了态度,愿将该笔赔偿金拿出与姨舅等比例分配,前期垫付医疗费用从赔偿金中扣除。市北法院道路交通速裁团队工作人员通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为此事故出具了调解协议书并对此协议书进行了司法确认,至此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处理完毕。(本文中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虽然法律并未对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有明文规定,但是通说认为死亡赔偿金作为对死者未来可期待收入的补偿,不是遗产,不能继承,但可以参照《继承法》分割遗产的原则加以合理分配。
具体理由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权利主体的确定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应以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权利主体。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纳了继承丧失说理论,由于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财产收入的减少而应受到的补偿,因此,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是间接受害人,即死者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有明确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的分配原则: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可参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死亡赔偿金因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但同一继承顺序中,死亡赔偿金原则上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分割的分额,而不适用《继承法》第13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
法官提醒:
最后,法官提醒大家,无论是车辆驾驶人还是行人,所有的交通参与者都要时刻谨记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积极维护交通秩序,共同维护好道路交通安全,构建文明、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