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驾撞人竟让妻子顶罪 获刑三年六个月
2020年1月10日21时54分许,被告人夏某(男)醉酒后驾驶轿车沿青岛西海岸新区泊里一路由东向西超速行驶时,与顺行在前的被害人邢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致被害人邢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夏某让其妻仲某(女,已取保候审,另案处理)顶替。后被告人夏某醉酒驾驶轿车自案发地点返回家中。在民警调取现场监控后,仲某承认自己顶替行为,被告人夏某在其家中被查获。经抽取血样检测,在夏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7.0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邢某系车祸伤及头部及胸腹部死亡。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夏某于2020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被逮捕。
黄岛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夏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夏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夏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部分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签订谅解协议书,并取得谅解,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根据被告人夏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内容来源:大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