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施行!山东规范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5月1日起施行!山东规范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日前,山东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下发《关于规范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的通知》,自5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标准,拖车、吊车、平板车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按被救援车辆车型计费,其中拖车基价进行了上调,一类车拖行10公里以内收费350元,每增加一公里收费10元。
根据通知,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清障救援机构实施救援清障服务应与当事人签订服务协议(当事人重伤或死亡等特殊情况除外),协议应载明服务单位、救援时间、拖移地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并向当事人提供结算清单及税务票据。清障救援收费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自觉接受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据了解,吊车费是指将被救援车辆施救吊装并在停车场完成吊卸收取的费用。在同一事故现场,同一辆吊车对两辆以上事故车辆施救,每辆按60%计收。拖车费从现场拖车救援时计收。救援过程中拖车同时开展吊车作业,收取拖车费后,吊车收费按50%计收。换轮胎按每个50元(每车150元)计收;解刹车按每轴50元(每车150元)计收。
救援车辆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不需救援的,按基价的60%计收;吊车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被救援车辆(货物)的停车看护费执行各市收费标准,但空车不得超过30元/车·天,载有货物车辆(包括货物)不超过35元/车·天,单独货物不超过2元/吨·天。
需要铲车或叉车装卸货物的,均按基价300元/车·次、货物装卸费40元/吨(不足1吨按1吨计)计收。人工装卸货物的按80元/吨(不足1吨按1吨计)计收。本通知规定的货物装卸费是指从被救援车辆卸载至场地并从场地装运至转运车辆收取的费用。从被救援车辆直接装运至转运车辆或装、卸分离时,按装卸费的50%计收。
(青岛早报记者 吴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