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追尾…青岛公布6起负全责交通违法事故
闯红灯、追尾……
青岛交警公布6起负全责交通违法事故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为全力做好我市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给人民群众创造安全、有序、畅通的交通环境,全市公安交警部门近期持续开展针对大货车、危化品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四类车辆严重交通违法整治,并定期将四类车辆发生的典型交通事故向社会公布,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交通安全,实现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交通事故明显下降,全力以赴保障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4月16日,青岛交警公布了6起涉及四类车辆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涉及大型货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因交通违法行为,大型货车、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一:摩托车闯红灯撞伤行人负全责
2020年4月8日13时53分,李某某驾驶鲁BL5802号二轮摩托车沿银川东路东向西行驶至秦岭路路口处时闯红灯,与北向南过马路的行人贺某某相撞。至贺某某受伤。
经查,当事人李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信号行驶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其闯红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当事人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行人贺某某无责任。
案例二:驾驶摩托车撞伤行人负全责
2020年4月12日14时,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BT6020普通摩托车,在黄岛区月亮湾路与朝阳山路路口西侧与行人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赵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当事人赵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某无责任。
案例三:外卖电动车追尾前车负全责
2020年4月13日13时7分,贺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延吉路路口处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查,贺某为外卖送餐员,因中午着急给客户送餐,在驾驶二轮电动车由山东路南向北行驶至延吉路路口时,没有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因躲闪不急,二轮摩托车前部与前方行驶的小型轿车后部相撞,导致小型车辆受损,二轮电动车驾驶员贺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当事人贺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四:送餐电动车着急送餐撞伤前车负全责
2020年4月13日11时30分,陈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青岛市市北区镇江路镇江支路路口处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查,陈某为外卖送餐员,因中午着急给客户送餐,在驾驶二轮电动车由镇江路南向北行驶至镇江支路路口时,没有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因躲闪不急,二轮摩托车前部与前方行驶的小型轿车右后部相撞,导致小型车辆受损,二轮电动车驾驶员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当事人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五:违法驾驶大型货车负全责
2020年4月10日16时20分,范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QC3438大型汽车,在黄岛区黄河东路龙岗山路路口与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J***61大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范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当事人范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付某某无责任。
案例六:驾驶大型车辆违法倒车发生事故负全责
2020年4月10日11时1分,梁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D72835大型汽车,在莱西市武汉路与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B***U5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梁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当事人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某无责任。
(记者 余博 通讯员 曲海青 栾心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