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布关于依法处置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行为的通告
中共山东省委政法委员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依法处置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行为的通告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于“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关键时期,但仍有少数人员拒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妨害疫情防控秩序,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危害公共安全。为进一步依法处置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行为,维护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保障统筹推进全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境外入鲁人员、省外来鲁人员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或部门依法发布的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要求,自觉申报登记健康状况、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主动接受有关部门进行的登记调查、体温监测、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
二、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故意传播新冠肺炎,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拒绝执行海关依法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刻意隐瞒本人或近亲属信息,以及拒绝执行海关依法提出的其他检疫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四、拒绝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五、故意伤害、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或其他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或其他人员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分别以故意伤害、殴打他人、威胁人身安全、侮辱、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或者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六、对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不满,借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等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七、扰乱机场、车站、医院、火车、飞机等公共场所、交通工具或单位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分别以(聚众)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分别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八、其他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或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九、外国人违法犯罪的,可以依法附加或直接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特此通告。
中共山东省委政法委员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