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行、闯红灯…青岛交警通报五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记者从青岛市公安交警部门了解到,为全力做好本市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给人民群众创造安全、有序、畅通出行的交通环境,全市公安交警部门近期持续开展针对大货车、危化品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四类车辆严重交通违法整治,并定期将四类车辆发生的典型交通事故向社会公布,全社会共同关注交通安全,实现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交通事故明显下降,全力以赴保障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3月19日,青岛交警公布了5起涉及四类车辆的典型事故案例,都是涉及货车、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因违法驾驶造成的事故案例。
外卖骑手送餐急路口未减速发生事故
2020年3月18日13时30分,万某某持C1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即墨区樱花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芙蓉街路口时与何某驾驶的鲁B156TF号小型客车沿芙蓉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及万某某受伤。经查,当事人万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规定。当事人何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当事人万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何某负次要责任。
货车电动车均逆行相撞
2020年3月17日13时50分,曾某某驾驶鲁B78E2P号轻型栏板货车沿胶州市胶州路由北向东逆行至胶州路瑞曼达酒店路口处,与由西向东逆行的迟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迟某某与电动车乘客李某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
曾某某机动车观察不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并且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迟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观察不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曾某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与迟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观察不周、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对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相同,过错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确定曾某某承与迟某某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送餐闯红灯负事故全责
2020年3月13日8时32分,张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沿深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苗岭路路口处时闯红灯,李某驾驶小型客车沿苗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左转弯,两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损坏。
当事人张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信号行驶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其闯红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当事人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无责任。
货车院内倒车卸货发生事故负全责
2020年3月15日10时34分,郭某驾驶重型货车在市北区重庆南路229号四方装饰城院内与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查,郭某因驾驶重型货车在院内卸货时,往后倒车,观察不周,导致车辆后部与小型轿车右后部发生碰撞,导致小型轿车车辆受损。重型货车驾驶员郭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之规定,郭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送餐车路口突然驶出,撞上汽车负全责
2020年3月12日16时15分,崔某驾驶电动二轮摩托车在市北区台柳路怀远路路口处与栾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查,崔某为“饿了么”送餐员,因下午着急给客户送餐,驾驶二轮电动摩托车由台柳路西向南右拐弯,未观察怀远路由南向北直行车辆,突然从路口驶出,因躲闪不急,二轮电动摩托车碰撞小型轿车右侧车身,导致车辆受损;快餐驾驶员崔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款的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车辆、行人先行”之规定,崔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记者 尹彦鑫 通讯员 曲海青 栾心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