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青岛又有2区市发布重要通告
今天,市南区卫生健康局
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
发布通告
要求拟由境外入市南区的人员
应提前72小时报备
此外,通告还指出
市民应当积极对境外入市南区人员进行监督
发现境外入市南区人员
可能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
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
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
境外输入防控工作的通告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境外入市南区人员主动申报和全区市民监督举报的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主动申报
(一)申报对象
自2020年3月18日零时起由境外入市南区人员(指出国<境>返回的中国公民和入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包括通过境外直接抵青或从其他城市中转抵青进入市南区的人员。
(二)申报要求
1.拟由境外入市南区的人员,应由其本人、亲属或所在单位提前72小时向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报备。
2.境外入市南区人员在到达市南区后,应当遵守有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和命令,必须在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居委会)、企业(单位)如实申报个人信息,报告健康状况、活动轨迹、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第一时间通过山东省电子健康通行码“来青申报”模块申请健康通行码,接受检验检疫、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
3.宾馆、酒店等要严格落实入境人员临时住宿登记报告义务,接待单位、社区(村居)、出租房主、留宿人等应按规定将入境人员的健康状况、活动轨迹、接触人员等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疫情防控部门报告,引导入境人员第一时间通过山东省电子健康通行码“来鲁申报”模块申请健康通行码,配合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4.截至本通告发布之日入境未满14日且未向所在社区(居委会)、企业(单位)报到的人员,应当尽快报到,并通过山东省电子健康通行码“来青申报”模块申请健康通行码。
(三)隔离措施
1.境外入市南区人员必须第一时间根据疫情防控部门的要求进行十四天的集中或居家隔离观察,自觉进行体温检测。
2.境外入市南区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必须主动向所在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报告,由区内转运车辆转运至定点医院就诊,不得擅离居家隔离场所,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就医。
二、监督举报
市民应当积极对境外入市南区人员进行监督,敦促其按规定申报登记。发现境外入市南区人员可能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
三、法律责任
对入境人员故意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青岛市市南区卫生健康局
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
2020年3月17日
为加强入境人员来胶州登记管理
胶州市公安局
也发布相关工作通告
胶州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
境外输入防控工作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入境人员来胶州登记管理,维护正常疫情防控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切实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境外入胶州市人员主动申报和全市市民监督举报的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主动申报
(一)申报对象
自2020年3月17日零时起由境外入胶州市人员(指出国<境>返回的中国公民和入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二)申报要求
1.拟由境外入胶州市的人员,应由其本人、亲属或所在单位提前三日向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报备。
2.境外入胶州人员在到达胶州后,应当遵守有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和命令,必须在12小时内主动向所在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个人信息,报告健康状况、活动轨迹、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接受检验检疫、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
3.宾馆、酒店、出租房主、接待单位等要严格落实境外入胶州人员临时住宿登记报告义务,按规定将入境人员的健康状况、活动轨迹、接触人员等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疫情防控部门报告,引导入境人员第一时间通过山东省电子健康通行码“来鲁申报”模块申请健康通行码,配合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三)隔离措施
1.境外入胶州人员必须第一时间根据疫情防控部门的要求进行十四天的集中或居家隔离观察。
2.境外入胶州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必须主动向所在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报告,拨打120急救电话,乘坐急救车到定点医院就诊,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就医。
二、监督举报
市民有义务对境外入胶州人员进行监督,敦促其按规定申报登记。发现境外入胶州人员可能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积极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
三、法律责任
(一)对入境人员故意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的,有关单位、社区或者个人不按规定登记报告入境人员信息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规定进行隔离(集中或居家)或在指定场所医学观察期间私自外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造成疫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胶州市公安局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