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公布!高新区出实招扶持企业疫情期间平稳发展
青岛新闻网3月17日讯(记者 任俊峰)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企业渡过难关、平稳发展,根据《青岛高新区共同应对疫情扶持企业平稳发展若干政策》,近日,青岛市高新区正式印发《青岛高新区共同应对疫情扶持企业平稳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青岛高新区共同应对疫情扶持企业平稳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一、租金减免扶持
(一)管委直属企业运营载体减半征收一季度房租
1.政策内容
积极落实省、市关于降低中小企业房租成本的政策精神,对承租管委直属企业运营载体的中小企业,减半征收一季度房租。
2.实施主体
运营经营性房产的管委直属企业为本条政策实施主体。
3.适用对象
承租管委直属企业经营性房产,自身从事生产、研发、办公、商业配套等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国有企业,包含个体工商户。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不在减免范围内。
4.申报说明
(1)减租时间为2020年一季度,距离租赁合同到期时间不足3个月的,按实际剩余租期给予房租减半政策。
(2)对于原先已享有房租优惠政策的入驻企业,与本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3)实施减租时,还未收取房租的,直接执行减半收取;已收取房租未上缴财政的,直接将相应金额退还承租方;房租已上缴财政的,可与承租方协商采取在以后应缴的房租中抵扣或相应延长租期等方式处理。
(4)房租金额根据租赁合同确定。房租按月收取的,按照月份实际房租确定;按年(半年、季度)收取的,换算成对应月份的房租后予以减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按照实际房租标准予以免收。
5.申报流程
(1)组织申报。各园区运营方应及时梳理本单位物业出租情况,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组织企业申报或主动实施减免,企业应配合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租赁合同、上年度缴租凭证等材料。
(2)审核。园区运营方对企业申请予以审核,确定减租规模和减免方式。
(3)备案。园区运营方实施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减免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加盖公章后报备高新区经济发展部。
(4)公布。经济发展部及时将政策落实情况予以公布,并做好宣传工作。
6.咨询电话
高新区经济发展部,电话:82020765
(二)其他园区、载体予以减租规模30%的补贴
1.政策内容
鼓励其他园区、载体为企业减免物业租金,根据减租规模予以30%的补贴,最高50万元,后续将优先推荐享受各类政策支持。
2.申报流程
对中小微企业实施房租减免的各个载体业主将申报材料提报给防疫主管部门(高新区经济发展部、高新区科技创新部、高新区招商部),防疫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根据减租规模提出建议扶持金额,提报经济发展部。
3.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共同应对疫情扶持企业平稳发展政策申请表(附件1)及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2);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减租企业明细、合计金额及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房租发票复印件);
3.咨询电话
高新区经济发展部,电话:82020765
二、降低税费负担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减免、延期、缓缴、退还中小微企业相关税费和援企稳岗扶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予以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对符合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积极通过征纳沟通平台、微信群、短信等方式推送各项税收政策,强化政策解读,确保政策惠及面不遗漏一户企业;并大力推广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非接触”办税方式,优化政策落实,推动具体业务“优先办、网上办、简化办、快速办”,。
(一)延期缴纳税款
1.享受政策主体范围
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
2.企业所需申领材料及办理流程
延期申报:企业持《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在申报期限内提出申请由高新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进行受理。
延期缴纳税款:企业持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到高新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提交资料,由其代为转报申请材料到青岛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二)减免中小企业税费
1.享受政策主体范围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四大类困难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自有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四大类困难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度第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自有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
(3)对上述两项以外的纳税人,可申请减按70%的比例缴纳2020年第一季度自有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2.企业所需申报材料
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依据、范围、期限、金额等)、《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申请减免税的土地、房产权属证明资料(纳税人已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登记中准确录入《不动产权证书》信息的,不需提供);因疫情防控政策性原因关闭、停产(业),土地、房产停用的,应提供土地、房产停用的情况说明。承担区(市)级以上疫情防控政府任务的纳税人,应提供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或相关资料。
3.办理具体流程
自2020年4月1日开始,纳税人在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时,同步办理困难减免税申请。
(1)网上办理。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时,在线填写困难减免税申请表等资料,系统即时核准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即可申报减免税。
(2)现场办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报或代开租赁发票时,提报困难减免税申请表等资料,税务机关即时核准后,即可办理减免税申报。
(3)纳税人核准减免税后多缴纳的款项,从其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4.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申请本通知规定的困难减免税,不得重复申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0号)规定的困难减免税。
(三)优化退税服务①
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予以政策支持。
1.享受政策主体范围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企业所需申请资料
《退(抵)税申请表》。
3.办理具体流程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提出申请。
(四)优化退税服务②
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1.享受政策主体范围
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
2.具体办理流程
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资质备案;电子申报;税务机关实地核查;税务机关对退税设备定期监管。
(五)有关捐赠税收政策
1.享受政策主体范围
企业和个人。
2.政策条件及依据
(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捐赠事项须取得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开具的捐赠凭证或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3.企业所需要申领材料
企业自行申报,无需申领材料。
4.咨询电话
高新区税务局,电话:66966630
三、鼓励技术改造
1.政策内容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生产防疫物资,疫情期间新购买设备的,按设备投资额3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时开辟行政审批应急绿色通道,并优先配置保障水电气暖等资源要素。
2.适用对象
(1)申报单位是在青岛高新区生产经营的独立法人;
(2)项目实施地在青岛高新区;
(3)在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部完成项目核准或备案;
(4)申报单位具备开展申报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
(5)申报单位优先保障高新区企事业单位防控物资需要。
3.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共同应对疫情扶持企业平稳发展政策申请表(附件1)及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2);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
(5)设备购置发票、设备购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合同签订日期须在疫情期间,相关账务备查。
4.申报流程
(1)经济发展部发布申报通知;
(2)各企业向防疫主管部门报送材料;
(3)主管部门对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推荐报送经济发展部;
(4)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企业材料、设备实物等进行现场审查,根据第三方审查后的投资额确定奖补额度;
(5)经济发展部按程序下达资金计划。
5.咨询电话
高新区经济发展部,联系电话:82020765
四、生产活动支持
1.政策内容
鼓励区内在人工智能、远程运维、虚拟现实、生态监测等领域具备技术优势的企业为区内企业提供办公和生产活动解决方案,提供技术支持指导,实现远程办公和异地协作。
2.适用对象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区内企业。
3.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共同应对疫情扶持企业平稳发展政策申请表(附件1)及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2);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服务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服务租赁费用支付凭证、发票复印件。合同签订时间在疫情期间。(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申报流程
企业将申报材料提报经济发展部。由专家查验有关资料,核准实际发生费用,提出奖补建议。经济发展部确定奖励名单和金额后,按流程下达资金计划。
5.咨询电话
高新区经济发展部,联系电话:82020765
五、落实账款履约
1.政策内容
与管委各部门、直属企业签订合同的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经双方协商后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约。管委各部门、直属企业应严格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要求,依法履约,按照合同足额支付款项,不得形成新的拖欠。
2.咨询电话
高新区经济发展部,联系电话:82020765
六、加强企业服务支持体系
(一)优化企业服务
1.政策内容
建立复工帮扶机制,落实防控主管部门负责制,一企一策协助企业做好防控措施和复工方案,对于企业受疫情影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协助解决。鼓励引导企业化危为机,逆势发展,培育新的增长点,企业若有重大需求或支持事项,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决策,保障企业顺利复工。推行“不见面审批”及“代办理审批”,持续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流程优化、要件简化、审查规范标准化。
2.咨询电话
高新区经济发展部,联系电话:82020765
行政审批服务部,联系电话:66966862
七、提高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1.政策内容
财政资金向受疫情影响的行业和中小企业倾斜。加快政策兑现进度,对于政策标准明确并列入2020年度产业发展资金的企业项目,建立审核绿色通道,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效益,缓解企业发展压力。
2.政策说明
采取企业零跑腿、零申报模式,由责任部门梳理符合条件的单位,及时予以兑现。
3.咨询电话
高新区经济发展部,联系电话:66966583
八、附则
本细则适用青岛高新区企事业单位,申报单位须具备如下条件:(1)工商注册地、统计和纳税登记地均在青岛高新区;(2)诚信经营,在安全生产、刑事治安、环保、劳动保障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本细则由高新区经济发展部、行政审批部、税务局负责解释。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法规调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