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北公布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东海山庄餐饮上黑榜
青岛新闻网 3月16日讯 14日,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19年度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
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其中,过期食品、假药、无证餐厅等直接危害消费者的人身健康。
一、市北区多福乐超市赠品老酒使用旧标签被查处
2019年11月9日,根据“双周会战”的工作安排,市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市北区多福乐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店内销售的山东齐鲁王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470ML/瓶华韵老酒标签有“QS”标志。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470ML/瓶华韵老酒的标签是旧标签,厂家为了经济利益使用了旧标签,采用买1桶1.8L老酒送1瓶470ML老酒的方式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八)生产许可证编号;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9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标示形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的规定,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决定。
二、青岛东海山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过期食品被查处
青岛东海山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未按《食品安全法》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缺少相应的盥洗设备被查处。
2019年8月8日,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青岛东海山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大灶间门口置物架上发现过期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在吧台展示柜处发现了4种无中文标签的红酒;当事人传菜部和水果房中间货架上食品原料和去污剂摆放在一起,已经打开包装的泰式甜辣酱存放于常温(产品标签标示有“开盖后需冷藏”字样);凉菜预进间内盥洗设施没有下水管接入下水道导致盥洗设施无法使用。经调查,涉案的过期食品嘻呵呵橙c、晖雨辣椒王、禄荣食用碱市场估算货值金额44.8元(按照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计),因上述产品均为餐饮服务食品制售的原料,不直接销售,不予计算违法所得。涉案的无中文标签的红酒,货值金额1232元,现场未能查到销售记录,当事人自述为赠送行为,无法确认违法所得。同时当事人存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无相应的盥洗设备,贮存食品的条件不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二、六项之规定。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做出警告、没收涉案的过期食品原料及无中文标签的食品和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市北区佰益德百货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被查处
2018年12月17日,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位于四流南路35号的佰益德百货商店进行检查,检查中由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鉴定人员庄园陪同,在当事人的库房中发现标签为“梦之蓝”、“天之蓝”、“海之蓝”酒一宗,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鉴定人员鉴定,上述涉案产品外包装材质及包装上生产日期批号字体印刷方式暗记与其公司出品的真酒不符,并当场出具产品鉴定报告书。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涉案食品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的资质等材料,涉嫌经营标签与其内容物不相符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做出没收涉案产品和罚款人民币15915元的行政处罚。
四、市北区乐之华生活超市湖清路店销售过期食品被查处
2019年7月2日,根据消费者举报,市北区市场监管局水清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市北区乐之华生活超市湖清路店进行检查,发现在销售食品的货架上有6包“米老头”多谷果子(蛋黄味)160克/包,生产日期标称为2018年9月9日,保质期标称为9个月,已超出保质期限。
经调查,当事人因管理疏忽,未及时清理销售货架上的过期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市北区水清沟街道市场监管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6包食品和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决定。
五、浙江舜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无证从事餐饮服务被查处
2019年9月4日,根据群众举报,市北区市场监管局浮山新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远洋万和城工地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食堂在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也未按照规定建立进货台账和消毒记录。
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浮山新区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处罚决定。
六、青岛国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被查处
2019年10月31日接到上级转办投诉举报,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来到青岛国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检查。在调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有处方药销售记录,但现场不能提供处方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多次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决定。
七、市北区仁泽康诊所购进并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白头翁(假药)被查处
2019年08月29日市北区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接到市市场监管局转来案件线索,执法人员对市北区仁泽康诊所现场检查,在该单位中药房北侧橱柜药斗内发现中药饮片白头翁(经检验不合格的)760克,根据《检验报告》提供的检验结果得知,白头翁【性状】、【鉴别】项下⑵薄层色谱的检验结果均不符合规定,未检出与白头翁对照药材完全相应的斑点,说明加入了其他物质,【含量测定】为0.5%(应不得少于4.6%)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之规定,判定中药饮片白头翁为假药。
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用药人应用药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应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构成当事人购进并使用假药的违法行为。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做出1、没收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品白头翁共计760克;2、罚没款人民币509.00元的行政处罚。
八、青岛市市北区美嘉视眼镜店(仪名华)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被查处
2018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到达青岛市市北区美嘉视眼镜店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上海卫康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生产的新视隐形眼镜护理液5瓶,新视隐形眼镜护理液套装6套;美国爱尔康公司生产的傲滴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6瓶;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感觉润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2瓶。上述产品均为三类医疗器械。
经查,该单位《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已于2017年6月18日失效。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个体工商户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械监函〔2015〕533号)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其情形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做出:1、没收正在销售的医疗器械;2、罚没款538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