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立法禁止滥食野生动物 食用人最高罚款2万元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官网2日发布公告,对《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食用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对食用人每人最高罚款2万元,对组织食用者最高罚款5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范围进行了明确,包括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国家、省有关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但前款规定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除外。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人工繁育、饲养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食用为目的经营、运输、贮存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不得为以食用为目的经营、运输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场地、仓储、中介等服务。
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不得以药膳的名义食用或者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酒楼、餐馆、饭堂等经营场所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对食用人可处以每人最高2万元的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以最高5万元的罚款。
草案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饲养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在商品交易市场或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以食用为目的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草案征求意见稿拟于3月中旬进行审议。社会各界可在3月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馈意见建议,或登录“广州人大立法”官方微博发表意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