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A股、驾照、网络治理…一批新规3月起施行
青岛东部城区(资料图)
青岛新闻网3月1日讯(记者 陈志伟)证券投资、网络治理、房贷利率、驾驶证记分最高可减免6分……3月起,一批惠民新规开始施行,关乎你我切身利益。
存量房贷利率“换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至8月31日,将就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进行转换。这意味着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也将进行转换。
公告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不转换。
新证券法强化投资者保护
2019年 12月 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新证券法”),自 2020年 3月 1日起施行。新证券法修订的内容包括扩大法律适用范围、推进注册制、精简优化证券发行和交易条件、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强化投资者保护、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等十方面。
从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来看,新证券法对于信披违规的罚款从最高60万元提升至1000万元,欺诈发行的最高罚款提升至2000万元;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行为,最高罚款从违法所得的5倍提升至10倍,若无违法所得,最高罚款金额从60万元提升至500万元和1000万元。业内人士指出,新证券法实施以后,预计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会受到威慑和遏制。
禁止网络暴力、流量造假等违法活动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用户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部分财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
银保监会网站2月26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对产品审批备案范围、备案流程进行了一系列规范,3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调整了产品审批备案范围,将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同时,对财产险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其他产品均由相关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
取消欠税与滞纳金“配比”缴纳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2月12日发布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指出,自2020年3月1日起,取消欠税与滞纳金的“配比”缴纳要求,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公告还明确,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一般纳税人取消360天认证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2月31日发布公告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等,已经超期的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等期限,但符合相关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部分地区试点“接受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记分”
根据公安部《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自3月1日起,“接受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记分”政策在部分地区启动试点。
符合规定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考试,或者交通安全公益活动,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本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满分记录或者累积记分已达到12分等8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
购买理财保险维权更有保障
购买使用银行保险类服务时发生纠纷怎么办?3月1日起施行的《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提供了维权后盾。
办法鼓励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对于事实清楚、争议情况简单的消费投诉,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15日内办理完毕并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30日;情况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过必要审批程序后,办理期限再延长30日。
工程总承包法治化、专业化
2019年12月31日,住建部联合发改委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业内人士指出,《办法》的出台将有力推动我国工程总承包的法治化和专业化,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办法》还规定,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