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外商投资企业如何申请来青投资奖励?
青岛新闻网2月28日讯 今天,青岛市商务局发布了《青岛市促进境外投资者来青投资奖励政策实施指引》,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来青投资奖励所需申报材料、申报相关流程等,同时指出:青岛市商务局对各区(市)奖励资金申报和兑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将聘请第三方独立机构对提报材料进行审核。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由各区(市)政府(管委)负责追回拨付的奖励资金(含利息),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据悉,此前《青岛市促进境外投资者来青投资奖励政策》中指出:
1.对年实际到账外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项目、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增资项目、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进行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人民币。该项资金由青岛市财政承担。
2.对年实际到账外资低于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低于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低于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进行奖励。该项资金由项目所在区(市)财政承担。
3.支持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境外上市融资。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融资,且实现资金调回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00万元人民币。该项资金由项目所在区(市)财政承担。
4.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已分配利润在我市直接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且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的2%进行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人民币。该项资金由项目所在区(市)财政承担。
5.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项目,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该项资金由青岛市财政承担。
6.同时符合上述多个奖励条件的项目,就高选择奖励金额,不重复奖励。奖励资金由区(市)财政承担的项目,各区(市)可参照本《实施指引》执行,或自行制定实施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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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源:青岛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