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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上班工资怎么算?未能返工待遇怎么办?复工前七个问题早知道

2020-02-13 09:54    青岛新闻网综合

延迟复工企业安排职工在家上班,工资待遇如何发放?部分职工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工,工资待遇怎么核算?新冠肺炎疫情持续月余,目前已逐步稳定,复工迫在眉睫,因疫情产生的劳动用工问题必须面对。近日,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撰写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指导手册》,劳资法律问题专家王秀燕受乐陵市统战部等邀请,通过“抗疫公益共学营”等形式,为在青中小企业讲解了如何处理疫情下的劳资关系、维持公司正常运转。

1、用人单位能否要求职工披露感染病毒相关情况等个人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的突发事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职工个人信息,包括地址、行程、健康状况等,职工应当如实说明。新型冠状病毒具有很强的传染性,一旦感染将对劳动合同履行产生直接影响。在疫情防控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也有权了解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

2、延迟复工企业能否安排职工在家上班?工资待遇如何发放?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鲁人社字〔2020〕10号)第一条规定:“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所以企业安排职工在家办公,并没有违反政府部门疫情延迟复工的通知,对于在家办公的职工企业应当视为职工已经提供了正常劳动,并应按照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3、按照要求延迟复工的企业,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怎么核算?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鲁人社字〔2020〕10号)第一条规定:“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青岛市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按照山东省人社厅通知延迟复工,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停工停产,且延迟期限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4、不受延迟复工限制企业的职工,2月3日至2月9日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如何计算?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不受延迟复工的限制。上述企业安排职工在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提供劳动的,正常计算工资,休息日(2月8日、2月9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加班费。

5、部分职工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工,工资怎么核算?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规定,对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工的,该期间的工资发放,单位和职工可以协商处理,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3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返工时间较长的,该期间的工资发放由企业和职工协商处理。”特别提示:结合通知全文理解,上述规定适用于企业未停产,部分职工因疫情未及时返工的情况。该种情况企业可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年休假结束职工仍不能返工的,建议企业与职工充分协商,区分职工不能返工的具体原因和不同情形,考虑按待岗、事假、病假等方式协商处理。

6.职工疑似感染或确诊新冠肺炎,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5号)第一条、《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3号)第二条均明确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7、职工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一条、2020年2月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敦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高危重点人员如实登记申报的通告》第二条的相关规定,职工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若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因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半岛网等新闻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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