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能延期还能减免 面对疫情青岛开出减负"药方"
青岛新闻网2月5日讯(记者 刘倩倩)日前,青岛市已出台《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全力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与广大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共克时艰。《通知》包括稳定职工队伍、减轻企业负担、加大金融支持、完善政策执行等四大部分共18条政策。
为打通政策的“最后一公里”,切实发挥重大决策的实施效果,使广大中小企业广泛受益,青岛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通知》涉及的具体政策进行解读,并分批公布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具体责任部门、处室和联系方式,帮助广大民营和中小企业参阅、联系、申请和兑现。目前,第二部分“减轻企业负担”相关政策解读已对外公布,内容如下:
一、延期缴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一)享受政策主体范围
1.延期申报: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
2.延期缴纳税款: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
(二)企业所需申领材料
1.延期申报: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2.延期缴纳税款: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3)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三)办理具体流程
1.延期申报:纳税人需要延期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申请,由各主管税务机关第一税务所、属地税务所、三分局纳税服务科进行受理。
2.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到主管税务机关第一税务所、属地税务所、三分局纳税服务科提交资料,由其代为转报申请材料到青岛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四)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联系电话:0532-83931352、0532-83931200
二、减免中小企业税费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一)享受政策主体范围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1.因疫情防控政策性原因关闭、停产(业),土地、房产停用的。对其停用的土地、房产,从停用之日起,在政府规定的时限内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2.承担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疫情防控任务的。对其承担政府任务的土地、房产,在承担政府任务期间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二)企业所需申领材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依据、范围、期限、金额等)、《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申请减免税的土地、房产权属证明资料。纳税人已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登记中准确录入《不动产权证书》信息的,不需提供。
3.因疫情防控政策性原因关闭、停产(业),土地、房产停用的,应提供土地、房产停用的情况说明。
4.承担区(市)级以上疫情防控政府任务的纳税人,应提供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或相关资料。
(三)办理具体流程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凡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受理申请,并按照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期的税收政策执行。
(四)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
市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处,联系电话:0532-83931365
三、优化退税服务
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予以政策支持。
(一)享受政策主体范围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企业所需申请资料《退(抵)税申请表》。
(三)办理具体流程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提出申请。
(四)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联系电话:0532-83931261,0532-83931130
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一)享受政策主体范围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
(二)具体办理流程
1.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资质备案。
2.电子申报。
3.税务机关实地核查。
4.税务机关对退税设备定期监管。
(三)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
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联系电话:0532-83931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