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 1月23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政策告诫函》,内容如下:
(记者 周伟)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政策告诫函
全市各相关经营者: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口罩、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等与疫情防治相关的商品市场价格基本平稳,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有关价格政策告诫如下:
一、相关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反垄断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规范各类价格行为,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禁止相关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相关经营者如有相关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严厉查处并向社会公开。请各相关经营者强化社会责任意识,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也希望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相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对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的,请随时拨打12345或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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