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八医一位退休返聘的主治医师,
在李沧区银座和谐广场
厕所方便时不慎摔倒,
致十级伤残。
质疑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老人将该商场诉至法院。
经审理,近期李沧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李沧银座和谐广场赔偿杨先生各项损失八万余元(82477.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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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1日17时许,杨先生与妻子到银座和谐广场购物,后到四楼的餐厅就餐。席间18时许,杨先生到四楼的厕所方便。由于厕所地面湿滑,且没有任何警示标志,杨先生滑倒跌伤,由120送至八医就诊。
经入院诊断结果显示,杨先生距骨骨折、左踝部软组织挫伤、左膝交叉韧带损伤、左股骨骨挫伤、左胫骨骨挫伤、左距骨骨挫伤、左跟骨骨挫伤、左踝多发韧带损伤等。
事后,因为质疑银座和谐广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致使自己在卫生间内滑倒受伤,杨先生将该商场诉至李沧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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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杨先生是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的退休主治医师,后被该院返聘至康复科工作,并与院方签订了返聘协议书。
2019年6月17日,杨先生的伤残等级鉴定显示:杨先生左踝外伤后功能障碍,目前致残程度为十级;杨先生左膝外伤后功能障碍,目前致残程度为十级。杨先生入院治疗的时间长达111天。
但银座和谐广场认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在公共场所内包括杨先生摔倒的卫生间里,都张贴“小心地滑”、“小心台阶”等警示标志;并且还有语音提示,请顾客当心脚下。商场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管理义务。
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和谐广场是不是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和谐广场对杨先生伤情的发生有无过错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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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广场提供了11张照片,证明商场内设置了警示标志,但却是2019年8月23日拍摄的商场监控录像。事发卫生间图片距离事发时间较长,不能证实事发时卫生间的实际状况;此外,商场也没提交证据,证实事发时语音播放设备的运转及播放内容。 即使尽到了警示义务,也不能免除商场对公共区域安全性的保障义务。卫生间出入人数多,用水频繁,地面、水台极易留存水渍,存在安全隐患。
商场对杨先生系在商场卫生间滑倒没有异议,且未能举证证实原告系自伤,故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原告在使用卫生间时对自身安全具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以杨先生承担40%的民事责任,和谐广场承担60%的民事责任为宜。
最终,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决,青岛银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谐广场分公司赔偿杨先生各项损失82477.6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商场摔伤,索赔8万多,关于这个意外事件,你们怎么看?
2020-01-10 青岛早报
2020-01-10 大众网
2020-01-10 青岛日报
2020-01-10 青青岛论坛
2020-01-08 青岛新闻网综合
2020-01-10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
2020-01-10 青岛网络广播电视台
2020-01-07 青岛新闻网
2020-01-09 青岛新闻网
2020-01-09 青岛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