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记者从青岛市城市管理局获悉,日前《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施行,值得关注的是,在该《裁量基准》中,对我市即将于1月6日实施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有了更加详细的行政处罚裁量规定。
垃圾不分类个人首次罚20元
《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轻微:首次查处的,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罚款;一般:第二次查处的,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罚款;较重:第三次查处的,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罚款;严重:第四次查处的,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百二十元罚款。”针对特别严重的行为,即第五次查处,对单位处四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百五十元罚款;查处六次及以上的,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裁量基准》还规定,
将有害垃圾与其他种类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按照上述裁量基准提高一个阶次处罚。
收集点容器设施缺失要挨罚
对不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或分类收集点的行为,《裁量基准》同样规定了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等级,其中“收集容器、设施或分类收集点种类齐全,但数量缺失不足五个的,或垃圾投放指引牌缺少不足五个的,或者分类投放设施的标识和指引牌不规范、不标准的”行为属于轻微等级,处五千元罚款;
“缺失四类收集容器的”行为属于特别严重的行为,处五万元罚款。
对同一违法当事人查处两次以上的,在违法情节不变的前提下,提升一个裁量阶次进行处罚;
对同一违法当事人查处四次以上的,按“特别严重”阶次进行处罚。
收集运输混装混运最高罚5万
《裁量基准》同样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其中对不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生活垃圾的,将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款。首次查处的,处以五千元罚款;第四次以上查处,处以五万元罚款。
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首次查处的,处以一万元罚款;第五次以上查处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不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场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首次查处的,处以一万元罚款;第五次以上查处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未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影响生活垃圾及时处置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首次查处的,处以五万元罚款;第五次以上查处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未按照要求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首次查处的,处以五万元罚款;第五次以上查处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随着 《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施行进入倒计时,越来越多的市民关注垃圾分类,你对岛城生活垃圾分类有什么好的建议和意见,或者你身边有垃圾分类达人,可以评论区留言,让我们共同为垃圾分类出一份力。
资料来源:青岛早报
2020-01-03 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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