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5日清晨,江西上饶三清山风景区工作人员在巡山过程中发现,“巨蟒出山”的巨型石柱上有人在攀岩。
景区管理局、当地公安和消防等部门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至15日上午9点左右,最终制止了3名驴友的擅自攀登行为并采取救助措施,将他们安全带离。
据当地媒体报道,攀登“巨蟒出山”的3名驴友为两男一女,来自浙江台州,2017年4月14日晚入住景区宾馆,15日凌晨开始实施攀登行为。
知情人士称,3名驴友用无人机把登山绳索悬吊在“巨蟒出山”石头固定好,然后再进行攀岩。
作为三清山的标志性景观,巨蟒出山是自然资源的瑰宝,是不可再造的旅游资源,禁止任何形式的攀岩活动。
后经现场勘验,这3人共在巨蟒峰岩柱体上打入岩钉26枚。经地质专家论证,他们的行为对巨蟒峰岩柱体造成了不可修复的严重损毁。
案发后,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分局以三被告涉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立案侦查。
2018年8月15日,上饶市检察院审查后以张永明等三人涉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认为,三被告以破坏性方式攀爬巨蟒峰,破坏了珍贵的地质遗迹,仅提起刑事诉讼不足以弥补其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经呈报江西省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29日向上饶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12月30日,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张永明、毛伟明、张鹭三人故意损毁三清山巨蟒峰刑事及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刑事诉讼判决:
被告人张永明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毛伟明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张鹭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免予刑事处罚。
民事诉讼判决:
被告张永明、毛伟明、张鹭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计人民币600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赔偿公益诉讼起诉人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支付出的专家费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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