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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施行 居住区优先建公办幼儿园

2020-01-02 08:23    青岛晚报

本报1月1日讯 2019年9月,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按照规定,《条例》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9年12月31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省教育厅联合召开《条例》颁布实施座谈会,为贯彻实施好《条例》营造良好环境。 

《条例》共分为八章七十八条,在学前教育的性质地位、政府和部门责任、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幼儿园的设立与管理、幼儿的入园与保育教育、幼儿园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保障与监管、法律责任八个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 

为了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入园难、入园贵”问题,《条例》重点围绕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进行了规范,规定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落实同步规划设计、同步供地、同步达到建设条件、同步建设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的“六同步”原则。要求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优先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无偿委托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但不得举办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对已建成的居住区未按规定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应当通过补建、改建、新建或者回收、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各级政府可以将中小学闲置校舍、空置厂房、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改建为公办幼儿园。 

针对全民抢跑、幼儿园小学化现象等突出问题,《条例》也给予了重点规范,规定幼儿园招生除进行健康检查外,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幼儿园应当科学组织幼儿在园一日生活,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纠正小学化的教育方式、教育内容和教育环境。特别规定家长应当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合理控制儿童使用电子产品时间,给予儿童高质量的陪伴。 

此外,《条例》中还特别规定,幼儿园一般不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儿童,应当由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委托的成年人负责接送。对于幼儿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要求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爱护和平等对待幼儿,不得有虐待、歧视、恐吓、猥亵、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王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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