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晚9时许,万家派出所民警巡逻到辖区某苗木林时,发现有灯光照射,并不时传出“啪啪”的声音。民警果断上前,只见三名男子戴头灯、持弹弓正在打栖息在树上的飞禽。民警立即制止三人,并传唤到派出所。
经查,王某舟、朱某港、朱某刚当晚驾车持组装弹弓打死三种鸟共计31只。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有24只山斑鸠,6只喜鹊和1只戴胜。斑鸠属于“三有动物”,喜鹊和戴胜同属斑鸠类,三人猎杀“三有动物”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以前真的不知道打斑鸠犯法,以后再也不打“野味”了。”三人后悔不迭。
目前,王某舟、朱某港、朱某刚已被采取刑事处罚。
普法:捕20只“三有动物”可立案
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和二级,除了这些,还有一类叫“三有动物”。所谓“三有动物”,是指有益的、有重要生态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常见的动物主要包括麻雀、斑鸠、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目前,1700多种“三有动物”进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中,兽类88种;鸟类707种;两栖类291种;爬行类395种;昆虫类120属所有种和另外110种。
对于“三有动物”,它们同样受到保护,不允许猎杀。按照2001年《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警示:猎捕“三有动物”案例
2013年,河南新密一名男子因猎捕麻雀300余只,涉非法狩猎罪,被判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浙江温州一农民工两天抓获200多只麻雀,被温州市瓯海区巡逻民警抓获,涉嫌非法狩猎被刑事拘留。
2016年8月,山东郓城六名妇女与一名男子用竹竿粘壁虎620只,准备售卖牟利。因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被成武警方刑事拘留。
2017年,湖南浏阳大围山镇村民鲁某,因在半月内捕捉了4057只、总重达384.75千克的中华蟾蜍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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