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青岛新闻网12月25日讯(记者 陈志伟)今天,城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鸿波、刘健健、李永等32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妨害作证罪,包庇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鸿波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该组织骨干成员刘健健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判处骨干成员李永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十四万元。均不得假释。其他29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五年不等,并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
本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城阳区判决的首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也是青岛市审结的人数最多的涉黑案件。
城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鸿波刑满释放后成立或扶持成青岛聚盛源投资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大量从事强揽工程、民间借贷、违法讨债等非法活动,通过承揽城阳区部分建筑工程,持续聚集狱友、朋友、同学参与,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张鸿波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刘健健、李永为骨干成员,结构稳定、层级分明、人数众多、势力庞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大肆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抢劫、合同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城阳区一定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辖区经济社会秩序,侵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庭审现场。
城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鸿波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该组织结构较为严密、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相关组织纪律定控制笼络组织成员,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承揽工程、开办公司等经营活动及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较大的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该组织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抢劫、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共计27起,为非作恶,残害欺压百姓,称霸一方,在当地造成严重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城阳区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参与的罪行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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