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12月24日讯(记者 刘倩倩)近日,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明确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政策。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中所指的新能源汽车如何界定?
新能源汽车是指按照公安部门相关规定,悬挂新能源汽车绿色号牌的汽车,按照规定,悬挂普通号牌的新能源汽车暂不享受该政策。
二、《通知》适用于哪些停车场?
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不含住宅小区停车场)的公共停车场、收费道路停车泊位以及青岛国际机场停车场均适用《通知》规定。
三、《通知》中规定新能源汽车应执行的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有哪些?
每天0时至24时,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同一公共停车场或同一条道路上的收费停车泊位内首次停车,免收首个2小时停车费。其中,实行计次收费的公共停车场或道路停车泊位确无计时设施的,应免收首次停车费(不超过4小时)。
新能源汽车超过免费停放时限的,扣除免费时限后按照所在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政府定价收费标准计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青价费〔2016〕2号文件执行(青岛国际机场停车场按照青发改价格函〔2019〕18号文件执行)。
已免收首个2小时停车费的新能源汽车,不再同时享受该时段免费停车15分钟的停车优惠。
四、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不含住宅小区停车场)的公共停车场、收费道路停车泊位有哪些?
根据原青岛市物价局、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价费〔2016〕1号)第七条的规定,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一)实行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二)机场、车站、港口、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三)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停车场和占用公共资源的停车场;(四)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五)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单位所属的工作时间以外对外经营的停车场;(六)举办大型活动依法设立的停车场;(七)其他应当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不含住宅小区停车场)的公共停车场、收费道路停车泊位的具体名单,可登录市发展改革委官网查询,网址为http://dpc.qingdao.gov.cn/n32205380/190604111510783668.html
五、新能源汽车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内停放收费有何规定?
《通知》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实施减免,是否减免以及减免幅度等由停车经营单位根据市场供求及经营状况等自主确定,不作强制性规定。
六、相关停车场应做好哪些配套措施?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经营单位,应及时调整计费规定,抓紧做好停车计时设施的系统调试和智能化改造,确保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落地落实。同时要做好员工政策培训,自觉规范价格行为。
七、相关职能部门应履行哪些工作?
各区(市)发展改革、公安、住建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关于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政策解读、咨询答复,市场监管部门应做好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检查执法工作。
八、《通知》执行时间及有效期如何规定?
《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九、其他区市应如何执行?
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制定本辖区内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
2019-12-25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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