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2月23日电 (记者 梁晓辉)由民法总则和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组成的民法典草案,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相对此前各分编草案,民法典草案作出多处修改,回应社会关切。
明确禁止高利放贷
如何规范借款行为?民法典草案合同编此次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此前,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已作出规定,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有方面提出,为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建议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民法典草案采纳这一意见,作出上述修改。
防止校园性骚扰更有针对性
如何加大力度防止性骚扰?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此前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民法典草案对“用人单位”进行明确,将其修改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以在防止职场和校园性骚扰方面更有针对性。
完善“隐私权”定义
法律意义上,何为隐私?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此前明确,隐私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在审议过程中,有方面提出,维护私人生活安宁、排除他人非法侵扰是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建议在隐私的定义中增加这一内容。
民法典草案采纳这一意见,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不以“共同生活”认定近亲属
如何认定“近亲属”范围?此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媳、女婿,视为近亲属。
在审议过程中,有的方面提出,“共同生活”的认定较为困难,不宜以此界定是否为近亲属,建议删除这一规定。民法典草案据此将其删除,不以“共同生活”认定是否是近亲属。
网络侵权责任进一步明确
如何更好处理网络侵权?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此前规定,在网络用户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转送权利人后十五日内,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在审议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十五日”的期限过于绝对,建议修改为“合理期限”,以便于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确定期限。民法典草案采纳上述意见,将该条款中的“十五日”修改为“合理期限”。
物业应采取措施防高空抛物坠物
如何应对高空抛物坠物事件频发?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此前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
在此基础上,民法典草案更进一步,将有关规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完)
2019-12-23 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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